
【經】 insurable interest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defend; keep; protect
rights and interests
【經】 equities; equity
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解析
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是保險法中的核心概念,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标的具有法律承認的經濟利益關系。隻有當這種利益關系存在時,保險合同才具備法律效力。其核心特征包括:
法律依據與行業實踐
中國《保險法》明确規定,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需具有保險利益,如配偶、直系親屬或勞動關系;財産保險中則要求被保險人對标的物具有所有權、使用權或擔保權。國際案例中,英國Lloyd’s v. Brown案(1998)進一步闡釋了經濟利益與風險承擔的關聯性。
學術定義與權威來源
牛津大學《保險法導論》(第5版)将可保權益定義為“防止道德風險的法律屏障”,強調其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個體風險管理的平衡作用。世界保險協會(IIS)的研究報告指出,可保權益的界定直接影響保險合同的合法性與理賠有效性。
可保權益(又稱保險利益或可保利益)是保險領域的重要原則,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标的具有法律認可的經濟利益關系。以下是詳細解釋:
法律認可的關系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需與保險标的(如財産、人身等)存在法律承認的關聯,這種關聯使其因保險标的的安全或損失而獲得經濟利益或遭受財務損失。例如,財産所有者對自有房屋具有可保權益。
經濟利益基礎
可保權益必須能用金錢衡量且确定。例如,企業因設備損壞導緻經營損失,或父母對子女的健康具有經濟利益。
存在時間要求
財産保險
标的物(如房屋、車輛)的所有權人、保管人或抵押權人因标的損毀可能遭受經濟損失,因此具有可保權益。
人身保險
投保人通常需與被保險人有法律認可的親屬、勞動關系,或經被保險人同意,以确保可保權益的合法性。
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防止道德風險(如為無關第三方投保謀利)。例如,若投保人對他人車輛無所有權卻投保,合同可能無效。
如需進一步案例或法律條款細節,可參考《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