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o-fault
nay; no; non-; nope; not; without
【醫】 a-; non-; un-
find out; investigate; look into; run
【法】 follow up; searching quesion
duty; responsibility; liability; burden; obligation
【醫】 responsibility
【經】 liability; responsibility
accident; affair; be engaged in; business; job; matter; responsibility; serve
thing; trouble; work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不追究責任的事"通常指特定情境下免除法律追責的行為或協議,其核心概念可歸納為以下三個層面:
法定豁免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6條"自甘風險"條款,當受害人明知風險仍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時,損害責任可依法免除。該原則與英美法系中的"assumption of risk" doctrine(風險自擔原則)形成對應,在Black's Law Dictionary中被定義為"當事人自願承擔已知風險的免責情形"。
合同免責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3條,經平等協商訂立的免責條款在無欺詐脅迫情況下具有法律效力,對應英文術語為"exculpatory clause"或"limitation of liability clause"。此類條款常見于服務協議、運輸合同等格式文本中,但不得排除人身傷害等基本責任。
道德免責範疇
牛津法律研究期刊指出,非正式諒解(informal understanding)作為社會關系的潤滑劑,雖無法律約束力,但通過"gentlemen's agreement"(君子協定)等形式在商業實踐中廣泛存在。此類約定依托社會信用體系運作,屬于道德免責範疇。
上述法律概念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分别對應"immunity from liability"(責任豁免)、"contractual exoneration"(合同免責)及"moral forbearance"(道德寬容)三個術語模塊,構成完整的非追責理論體系。
“不追究刑事責任”是指司法機關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不對行為人進行刑事追責的處理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及相關法律,具體情形及處理方式如下: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行為雖違法但未達到犯罪程度。例如:輕微肢體沖突未造成實際傷害(如提到的“輕巴掌”案例)。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超過追訴時效
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法定時效後不再追訴。例如:普通犯罪超過20年且未被立案。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
國家發布特赦令時,可免除特定犯罪人的刑罰。
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未告訴或撤回告訴
適用于侮辱、诽謗等自訴案件。若被害人未起訴或撤訴,司法機關不予追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刑事責任因主體消亡而終止。
其他法定免予追責情形
包括未達刑事責任年齡(如不滿14周歲)、精神病人無法辨認行為等。
若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式,根據不同階段需采取以下措施:
提示:以上内容綜合《刑事訴訟法》及司法實踐,具體案件需結合實際情況判斷。如需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5、10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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