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trustee's reports
depositary; fiduciary; trustee
【經】 bailee; consignee; depository; fiduciary; procurator
report; bulletin; information; lecture; speech; account; talk
【計】 report
【醫】 report
【經】 reporting
在漢英法律語境下,"受托人的報告"(Trustee's Report)指信托受托人依法向受益人、法院或監管機構提交的書面文件,詳細說明信托財産的管理狀況、投資決策、收支明細及義務履行情況。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層:
根據《美國統一信托法典》(UTC)第8章,受托人報告需涵蓋:
來源:Uniform Trust Code §813, 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
參考鍊接:https://www.uniformlaws.org/committees/community-home?CommunityKey=2cbae7a3-0fad-4e5a-84b1-bf07da25c6e5
英國衡平法院判例Armitage v NurseCh 241 确立原則:
來源:英格蘭及威爾士高等法院判例庫
參考鍊接:https://www.bailii.org/ew/cases/EWCA/Civ/1997/1279.html
美國律師協會(ABA)《信托管理指南》要求報告包含:
來源: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Guide to Fiduciary Accountability"
參考鍊接:https://www.americanbar.org/groups/real_property_trust_estate/publications/trusts-estates-magazine/
"受托人的報告"本質是受托人履行法定透明化義務的關鍵工具,其内容深度直接影響信托合規性認定與受益人權益保障。
受托人的報告義務是委托合同中的核心義務之一,主要規定于《民法典》第924條,其核心目的是保障委托人及時了解委托事務進展,維護其合法權益。具體内容和分類如下:
根據《民法典》第924條,受托人需按委托人要求報告委托事務處理情況,并在合同終止時報告最終結果。
處理過程中的定期/按需報告
受托人需根據委托人指示,隨時或定期彙報事務進展、存在問題及可能結果,例如階段性進度或突發問題。
必要時的主動報告
即使委托人未明确要求,若出現重大事項(如處理受阻、意外情況等),受托人應主動報告。
合同終止後的全面報告
委托結束時,需提交完整的書面報告,說明事務處理的全過程、最終結果,并附相關證明文件。
通過及時溝通,确保委托人掌握關鍵信息,便于動态調整指示或終止委托,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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