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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于陪審團英文解釋翻譯、授權于陪審團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qualify a jury

分詞翻譯:

授權的英語翻譯:

accredit; authorization; authorize; empower
【計】 authorizing
【經】 authority; authorization; authorize; delegation of authority

于的英語翻譯:

for; of; to; when

陪審團的英語翻譯:

jury; juryman; trial jury
【經】 jury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授權于陪審團”(authorization to jury)指司法機構将特定案件的事實認定權及法律適用權依法賦予陪審團行使的法定程式。這一概念源于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jury system),其核心包含三個層面:

  1. 權力來源

    根據《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606條,陪審團在刑事審判中享有對案件事實的“排他性認定權”(exclusive fact-finding authority)。中國《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其定義為“通過隨機遴選産生的公民團體,依正當程式對指控事實作出集體裁決”。

  2. 職責範圍

    美國最高法院在Sparf v. United States(1895)判例中明确,陪審團需依據法官提供的法律指引,獨立判斷證據可信度及事實真僞。該權限受《美國憲法第七修正案》關于民事案件陪審團審判權的憲法保障。

  3. 司法制衡

    根據哈佛法學院Charles Nesson教授的研究,該制度通過公民直接參與司法實現權力制衡,防止法官專斷。其裁決通常需全體一緻(unanimous verdict),重大刑事案件中尤顯程式價值。

該術語在《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中被标注為“trial by jury”,強調其作為對抗制訴訟的核心要素,與大陸法系參審制存在本質區别。

網絡擴展解釋

“授權于陪審團”指法律賦予陪審團在司法審判中行使特定裁決權的制度安排。這一概念主要涉及以下核心内容:

一、法律基礎與制度特點

  1. 法律授權依據
    陪審團的權力來源于國家司法制度設計,例如中國的《人民陪審員法》明确規定陪審員與法官共同行使審判權。在英美法系中,陪審團裁決權則通過憲法或判例法确立(如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

  2. 職責範圍
    陪審團被授權參與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包括:

    • 審閱案件材料并參與調查
    • 在庭審中聽取證據和辯論
    • 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如英美法系的定罪權)
    • 參與合議庭評議并提出裁決意見

二、授權限制與適用場景

  1. 排除情形
    根據中國司法解釋,陪審員不參與特别程式案件(如公示催告程式)的審理。

  2. 人員選任
    授權對象需滿足法定條件,如年滿23周歲、品行良好等,并通過隨機抽取方式産生。

三、制度價值

通過公民參與司法實現權力制衡,既防止司法專斷(如英美陪審團獨立裁決定罪問題),又促進司法民主化(如中國陪審員與法官共同表決)。


提示:不同法系的陪審團授權存在差異。如需了解具體國家的制度細節,可查閱(中國陪審員制度)或(英美法系陪審團)。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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