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qualify a jury
accredit; authorization; authorize; empower
【计】 authorizing
【经】 authority; authorization; authorize; delegation of authority
for; of; to; when
jury; juryman; trial jury
【经】 jury
在汉英法律术语体系中,“授权于陪审团”(authorization to jury)指司法机构将特定案件的事实认定权及法律适用权依法赋予陪审团行使的法定程序。这一概念源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jury system),其核心包含三个层面:
权力来源
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6条,陪审团在刑事审判中享有对案件事实的“排他性认定权”(exclusive fact-finding authority)。中国《元照英美法词典》将其定义为“通过随机遴选产生的公民团体,依正当程序对指控事实作出集体裁决”。
职责范围
美国最高法院在Sparf v. United States(1895)判例中明确,陪审团需依据法官提供的法律指引,独立判断证据可信度及事实真伪。该权限受《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关于民事案件陪审团审判权的宪法保障。
司法制衡
根据哈佛法学院Charles Nesson教授的研究,该制度通过公民直接参与司法实现权力制衡,防止法官专断。其裁决通常需全体一致(unanimous verdict),重大刑事案件中尤显程序价值。
该术语在《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中被标注为“trial by jury”,强调其作为对抗制诉讼的核心要素,与大陆法系参审制存在本质区别。
“授权于陪审团”指法律赋予陪审团在司法审判中行使特定裁决权的制度安排。这一概念主要涉及以下核心内容:
法律授权依据
陪审团的权力来源于国家司法制度设计,例如中国的《人民陪审员法》明确规定陪审员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裁决权则通过宪法或判例法确立(如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
职责范围
陪审团被授权参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包括:
排除情形
根据中国司法解释,陪审员不参与特别程序案件(如公示催告程序)的审理。
人员选任
授权对象需满足法定条件,如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等,并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
通过公民参与司法实现权力制衡,既防止司法专断(如英美陪审团独立裁决定罪问题),又促进司法民主化(如中国陪审员与法官共同表决)。
提示:不同法系的陪审团授权存在差异。如需了解具体国家的制度细节,可查阅(中国陪审员制度)或(英美法系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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