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suading a witness; tampering wth witness
收買證人(shōu mǎi zhèng rén)指在司法程式中通過金錢、利益或其他手段不正當影響證人作證的行為。該行為旨在幹擾司法公正,通常涉及賄賂、威脅或誘導證人提供虛假證言、隱瞞真相或改變證詞。從法律英語角度,其對應術語為"witness tampering"或"bribing a witness",屬于妨礙司法公正(obstruction of justice)的範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此類行為可依據第307條“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英美法系中,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18章第1503條亦明文禁止通過脅迫或賄賂幹預證人證言,違者可面臨10年以上監禁。
權威法律詞典《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将“witness tampering”定義為“通過直接或間接手段幹擾證人履行法律義務的行為”,強調其破壞司法程式完整性的本質。國際反貪組織透明國際(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的研究表明,證人收買行為在腐敗案件中呈現高關聯性,尤其在商業訴訟與刑事案件中。
“收買證人”是法律術語,指通過財物、利益或其他手段籠絡、賄賂證人,使其在司法活動中作虛假陳述或隱瞞真相的行為。具體解析如下:
基本含義
行為特征
《刑法》規定
僞證罪關聯
與合法行為的區别
維權與救濟
“收買證人”是嚴重妨害司法公正的違法行為,可能面臨刑事處罰。司法實踐中需嚴格區分合法取證與非法收買行為。如需進一步法律建議,可參考《刑法》第307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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