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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慣例法英文解釋翻譯、國際慣例法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分詞翻譯:

國際的英語翻譯:

international
【計】 internation

慣例法的英語翻譯:

【法】 code of practice; conventional law; custom; customary law

專業解析

國際慣例法(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又稱國際習慣法,指在國際交往中被各國普遍接受并反複實踐,從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則。其核心在于“通例”(general practice)被接受為“法律”(opinio juris),即國家行為不僅形成普遍實踐,更基于法律義務感。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含義與要素:

一、術語定義與核心要素

  1. 漢英對照定義

    • 國際慣例 (Guójì Guànlì):指國家間長期、普遍形成的實踐模式(general practice),尚未具備法律約束力。
    • 國際慣例法 (Guójì Guànlì Fǎ):當國際慣例被各國确認為法律義務(opinio juris),即形成具有強制力的習慣法規則。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對“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的定義,強調“國家實踐+法律确信”的雙重要素。

  2. 法律屬性

    國際慣例法屬于《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規定的國際法淵源之一,與條約并列。其效力無需書面協議,而是通過國家行為的一緻性(consistency)和法律确信(belief of legal obligation)确立。

    來源:聯合國《國際法院規約》第38(1)(b)條。

二、形成要件與證明

  1. 客觀要件:國家實踐(State Practice)

    • 行為需具備廣泛性(多數國家參與)與一緻性(行為模式長期穩定)。
    • 實踐形式包括外交行為、國内立法、司法判決等。

      來源:國際法委員會《習慣國際法的識别結論》第8條。

  2. 主觀要件:法律确信(Opinio Juris)

    • 國家需确信其行為源于法律義務,而非禮讓或政策需求。
    • 可通過政府聲明、條約保留、聯合國決議投票等證明。

      來源:國際法院“北海大陸架案”判決(1969)。

三、實踐應用與權威參考

  1. 經典案例

    • “荷花號案”(1927):确立國家管轄權慣例的邊界。
    • “尼加拉瓜案”(1986):确認禁止使用武力為習慣法規則。
  2. 中國立場

    中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式法》中承認國際慣例的補充作用,但強調需通過國内法轉化適用。

    來源:中國外交部《中國與國際法》白皮書(2020)。

四、學術權威釋義


參考文獻

  1. 《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
  2. 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習慣國際法的識别結論》
  3. 北海大陸架案判決書
  4. 中國外交部《中國與國際法》白皮書

網絡擴展解釋

國際慣例法(或稱慣例國際法)是國際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指在國際交往中逐漸形成并被普遍接受為法律約束力的習慣性規則。以下是詳細解釋:

1.定義與法律地位

國際慣例法源于國家間的長期實踐,具有不成文性,其核心在于被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為法律義務。根據《國際法院規約》,國際慣例是國際法的正式淵源之一,與條約具有同等效力。

2.構成要件

3.形成與特點

4.作用與示例

5.與成文法的關系

國際慣例法常通過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編纂為成文條約(例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兩者互為補充。


提示:如需具體案例或更深入的法理分析,可參考聯合國《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或權威國際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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