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國際慣例法(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又稱國際習慣法,指在國際交往中被各國普遍接受并反複實踐,從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則。其核心在于“通例”(general practice)被接受為“法律”(opinio juris),即國家行為不僅形成普遍實踐,更基于法律義務感。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含義與要素:
漢英對照定義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對“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的定義,強調“國家實踐+法律确信”的雙重要素。
法律屬性
國際慣例法屬于《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規定的國際法淵源之一,與條約并列。其效力無需書面協議,而是通過國家行為的一緻性(consistency)和法律确信(belief of legal obligation)确立。
來源:聯合國《國際法院規約》第38(1)(b)條。
客觀要件:國家實踐(State Practice)
來源:國際法委員會《習慣國際法的識别結論》第8條。
主觀要件:法律确信(Opinio Juris)
來源:國際法院“北海大陸架案”判決(1969)。
經典案例
中國立場
中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式法》中承認國際慣例的補充作用,但強調需通過國内法轉化適用。
來源:中國外交部《中國與國際法》白皮書(2020)。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General and consistent practice of states followed out of a sense of legal obligation.”
強調習慣法需滿足“物質因素”(實踐)與“心理因素”(法律确信)的疊加。
參考文獻
國際慣例法(或稱慣例國際法)是國際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指在國際交往中逐漸形成并被普遍接受為法律約束力的習慣性規則。以下是詳細解釋:
國際慣例法源于國家間的長期實踐,具有不成文性,其核心在于被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為法律義務。根據《國際法院規約》,國際慣例是國際法的正式淵源之一,與條約具有同等效力。
國際慣例法常通過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編纂為成文條約(例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兩者互為補充。
提示:如需具體案例或更深入的法理分析,可參考聯合國《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或權威國際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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