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ortgagee's rights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法】 mortgagor; pawner; pledgor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受抵押人的權利"(Rights of the Mortgagee)指債權人(抵押權人)在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産占有的情況下,将該財産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就該財産優先受償的權利。其核心權利包括:
優先受償權
當債務履行期屆滿未受清償或發生約定情形時,抵押權人有權以抵押財産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于普通債權人受償。這是抵押權的核心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4條、第410條)。
保全請求權
若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産價值減少,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恢複抵押財産價值,或提供與減少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拒絕時,抵押權人可請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或提存(《民法典》第408條)。
孳息收取權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情形,緻使抵押財産被法院扣押時,抵押權人有權自扣押之日起收取抵押財産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民法典》第412條)。
處分權與追及權
抵押權人可将其抵押權隨同主債權一并轉讓或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即使抵押財産被轉讓,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權人仍可追及該財産行使權利(《民法典》第407條)。
實現抵押權的選擇權
抵押權人可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産折價、拍賣或變賣方式實現抵押權;協議不成時,可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産(《民法典》第410條)。
法律依據參考
(權威文本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 http://www.npc.gov.cn/)
(權威解讀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http://www.court.gov.cn/)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抵押人的權利"主要指在抵押法律關系存續期間,抵押人(即提供抵押財産的債務人或第三人)依法享有的以下權利:
占有權與使用權 抵押人無需轉移抵押物的占有,可繼續實際控制并使用抵押物。例如,以房産抵押貸款後仍可正常居住或出租,以設備抵押仍可用于生産經營。
收益權保留 在債務正常履行期間,抵押人有權收取抵押物的天然孳息(如果樹産出的果實)和法定孳息(如租金收入)。但若債務違約導緻抵押物被法院扣押,自扣押之日起該收益權轉移給抵押權人。
處分權受限行使
• 可轉讓抵押物,但需履行雙重告知義務: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抵押事實
• 可重複抵押,但後續抵押不得損害在先抵押權人的權益
• 可正常消耗抵押物(如原材料庫存的合理使用)
價值保全抗辯權 當抵押權人要求停止可能減損抵押物價值的行為時,抵押人有權提出合理抗辯,證明其行為不會實質影響抵押物價值或已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需注意,上述權利的行使均以不損害抵押權人優先受償權為前提。如抵押人擅自實施導緻抵押物價值顯著減少的行為(如拆除抵押房屋承重牆),抵押權人可要求提前清償債務或追加擔保。實踐中建議抵押人在行使權利時,注意與抵押權人保持必要溝通,避免引發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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