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ime limit for acceptance
"承諾期限"在漢英法律及商業語境中通常譯為"Commitment Period"或"Promised Time Frame",指義務方在合同約定或單方允諾中承擔法律責任的時效範圍。該術語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法律約束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1條,承諾期限構成合同要約的實質性内容,其時間界定直接影響權利義務的生效節點。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20〕17號),承諾超出法定期限可能導緻要約失效。
商業實踐應用
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中,承諾期限與交付時間條款(如FOB、CIF等)存在直接關聯,賣方未在約定時間履行義務将觸發違約賠償機制。世界銀行《采購指南》第2.38條特别強調投标承諾期限的不可逆性。
時效計算标準
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8條第2款,承諾期限的計算采用"到達主義"原則,即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中國《電子簽名法》第11條對電子化承諾的時效認定作出特别規定,以數據電文進入特定系統的時間為準。
違約後果判定
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209條指出,承諾期限的延長需經雙方書面确認。英國《貨物買賣法》第29條則規定,未約定具體期限時適用"合理時間"标準,該标準參考行業慣例與交易性質綜合判定。
該術語的跨法域適用需注意:中國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終347號判決中明确,單方承諾期限的設定不得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的公平原則;歐盟《共同參考框架草案》第Ⅱ.-4:205條則對格式條款中的期限約定設置了"顯著提示"要求。
承諾期限是合同訂立或履行中的關鍵法律概念,具體解釋如下:
承諾期限指受要約人作出有效承諾的時間限制,或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履行時間範圍。其核心作用是明确權利行使或義務履行的時效性。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現為《民法典》條款),承諾期限分為兩種情況:
有明确約定期限
要約中已規定具體期限的,承諾必須在該期限内到達要約人才有效。例如收購要約中明确"1月1日至1月15日為承諾期",股東需在此期間作出是否出售股份的決定。
未明确約定期限
需根據以下因素确定合理期限:
在部分合同中,承諾期限也指雙方約定的義務履行截止時間。若未明确約定,則需根據合同性質、交易習慣等推定合理期限。
提示:不同語境下"承諾期限"的含義可能側重不同,需結合具體合同條款或法律場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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