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icial pragmaticism; pragmatic jurisprudence
practicality; pragmatism
【法】 pragmatism
law
【醫】 jurisprudence
漢英釋義:
實用主義法學(Pragmatic Jurisprudence)強調法律應服務于社會實踐需求,以實際效果而非抽象原則作為法律效力的核心标準。其核心觀點認為,法律規則的本質是解決社會問題的工具,司法決策需基于經驗、社會利益及現實後果進行動态調整。
工具主義法律觀
法律被視為實現社會目标的工具,而非僵化的教條。法官在裁判時需權衡案件的社會影響,而非機械適用條文。代表學者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提出,法律應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通過"社會工程學"(Social Engineering)優化法律功能 。
經驗主義方法論
主張法律規則需通過實踐檢驗,司法應關注判決的實際後果。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在《法律之路》中提出著名論斷:"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
反形式主義傾向
批判傳統法律形式主義對邏輯一緻性的過度追求,強調法律需適應社會變遷。本傑明·卡多佐(Benjamin Cardozo)指出,法官應參考社會學、經濟學等現實因素作出裁判 。
實用主義法學是将實用主義哲學思想與法學結合形成的理論體系,強調法律的實際效果和社會功能,而非抽象原則或形式邏輯。以下從核心内涵、起源發展和主要觀點三方面解釋:
實用主義法學認為,法律的價值在于解決實際問題,主張“有用即真理”。它反對形式主義法學對法律條文和邏輯的絕對依賴,更關注法律在實踐中的具體應用效果。例如,法官的判決應基于現實社會需求,而非單純遵循先例或教義。
需注意,實用主義法學與“法律現實主義”常被混用,但後者更側重司法實踐分析,前者則強調哲學根基。這一理論對現代法律實踐、司法改革均有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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