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主义法学英文解释翻译、实用主义法学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judicial pragmaticism; pragmatic jurisprudence
分词翻译:
实用主义的英语翻译:
practicality; pragmatism
【法】 pragmatism
法学的英语翻译:
law
【医】 jurisprudence
专业解析
实用主义法学(Pragmatic Jurisprudence)
汉英释义:
实用主义法学(Pragmatic Jurisprudence)强调法律应服务于社会实践需求,以实际效果而非抽象原则作为法律效力的核心标准。其核心观点认为,法律规则的本质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司法决策需基于经验、社会利益及现实后果进行动态调整。
核心理论与特征
-
工具主义法律观
法律被视为实现社会目标的工具,而非僵化的教条。法官在裁判时需权衡案件的社会影响,而非机械适用条文。代表学者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提出,法律应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通过"社会工程学"(Social Engineering)优化法律功能 。
-
经验主义方法论
主张法律规则需通过实践检验,司法应关注判决的实际后果。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在《法律之路》中提出著名论断:"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
-
反形式主义倾向
批判传统法律形式主义对逻辑一致性的过度追求,强调法律需适应社会变迁。本杰明·卡多佐(Benjamin Cardozo)指出,法官应参考社会学、经济学等现实因素作出裁判 。
代表学者与理论发展
- 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提出"坏人理论"(Bad Man Theory),认为法律应从理性观察者视角预测法院的实际判决结果 。
- 庞德(Roscoe Pound):发展"社会利益理论",主张法律需协调冲突利益以维护社会秩序 。
- 杜威(John Dewey):将实验主义哲学引入法学,主张法律应通过"试错"适应社会需求 。
学术影响与争议
- 积极贡献:推动法律现实主义运动,促进司法关注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为现代立法与政策制定提供灵活性框架。
- 批评观点:反对者认为其过度强调结果导向可能削弱法律确定性,导致司法主观性增强 。
权威参考文献
- 庞德《法理学》(Roscoe Pound, Jurisprudence)
斯坦福哲学百科:庞德的社会学法理学
- 霍姆斯《法律之路》(Holmes, The Path of the Law)
哈佛法律评论原文
-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Cardozo, 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
耶鲁法学院经典文献库
- 杜威《逻辑:探究的理论》(Dewey, Logic: The Theory of Inquiry)
约翰·杜威文集(南伊利诺伊大学出版社)
网络扩展解释
实用主义法学是将实用主义哲学思想与法学结合形成的理论体系,强调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功能,而非抽象原则或形式逻辑。以下从核心内涵、起源发展和主要观点三方面解释:
一、核心内涵
实用主义法学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解决实际问题,主张“有用即真理”。它反对形式主义法学对法律条文和逻辑的绝对依赖,更关注法律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效果。例如,法官的判决应基于现实社会需求,而非单纯遵循先例或教义。
二、起源与发展
- 哲学基础:源自19世纪美国的实用主义哲学,代表人物包括皮尔士、詹姆士和杜威,主张知识应服务于实践。
- 法学融合:20世纪初,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如霍姆斯、卡多佐)吸收实用主义思想,形成实用主义法学流派。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即体现这一理念。
三、主要观点
- 工具性法律观:法律是解决社会矛盾的工具,需根据实际效果调整规则。
- 司法能动性:法官应灵活解释法律,平衡社会利益,而非机械适用条文。
- 动态真理观:法律真理随社会环境变化而改变,不存在永恒不变的原则。
需注意,实用主义法学与“法律现实主义”常被混用,但后者更侧重司法实践分析,前者则强调哲学根基。这一理论对现代法律实践、司法改革均有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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