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mmencement of the limitation period
【經】 limitation period; prescriptive period
among; between; separate; sow discord; space
【化】 meta-
【醫】 dia-; inter-; meta-
begin; start; enter; birth; initiate; launch; proceed; set out
【計】 begin
【醫】 initiation; onset
【經】 commence; start
時效期間的開始(Commencement of Limitation Period)是法律術語,指特定權利主張或法律行為受時間限制的起算時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8條,其核心規則如下:
一般起算标準
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害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例如,合同違約情形中,債權人需在發現違約行為後1年内主張權利(參考《民法典》第594條。
特殊情形起算規則
國際比較視角
英美法系中,時效起算多采用“發現規則”(Discovery Rule),即原告發現損害時起算(《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Limitation Period”詞條。大陸法系則普遍采用“客觀損害發生”與“主觀知情”雙重标準。
權威引用來源
關于“時效期間的開始”,即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其核心法律規則如下:
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及義務人之日起開始計算。這一規則包含兩個關鍵點:
分期履行債務
若債務約定分期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例如:借款分5年償還,則時效從第5年的還款截止日起算。
未成年人請求權
未成年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期間自法定代理關系終止之日(如未成年人成年)起算。
即使權利人不知權利受損,自權利實際受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再保護(法律另有規定或特殊情況可申請延長)。
時效起算規則平衡了權利保護與法律秩序穩定的雙重目标:
如需了解時效中斷、中止等規則,可參考《民法典》相關條款或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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