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commencement of the limitation period
【经】 limitation period; prescriptive period
among; between; separate; sow discord; space
【化】 meta-
【医】 dia-; inter-; meta-
begin; start; enter; birth; initiate; launch; proceed; set out
【计】 begin
【医】 initiation; onset
【经】 commence; start
时效期间的开始(Commencement of Limitation Period)是法律术语,指特定权利主张或法律行为受时间限制的起算时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其核心规则如下:
一般起算标准
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例如,合同违约情形中,债权人需在发现违约行为后1年内主张权利(参考《民法典》第594条。
特殊情形起算规则
国际比较视角
英美法系中,时效起算多采用“发现规则”(Discovery Rule),即原告发现损害时起算(《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Limitation Period”词条。大陆法系则普遍采用“客观损害发生”与“主观知情”双重标准。
权威引用来源
关于“时效期间的开始”,即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其核心法律规则如下: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这一规则包含两个关键点:
分期履行债务
若债务约定分期履行,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例如:借款分5年偿还,则时效从第5年的还款截止日起算。
未成年人请求权
未成年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自法定代理关系终止之日(如未成年人成年)起算。
即使权利人不知权利受损,自权利实际受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再保护(法律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时效起算规则平衡了权利保护与法律秩序稳定的双重目标:
如需了解时效中断、中止等规则,可参考《民法典》相关条款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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