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rporation de facto; de facto corporation
事實上的公司(De Facto Corporation)指未完全履行法定注冊程式但已實質開展經營活動,并在法律上被承認具備部分法人資格的商業實體。該概念源于英美法系,旨在平衡形式要件缺失與商事活動穩定性需求。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構成事實上的公司需滿足三項核心要件:(1)存在可適用的公司法規範;(2)企業主善意嘗試完成注冊程式;(3)已實質性使用公司特權開展業務。中國司法實踐中雖無完全對應的法律術語,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四條體現類似原則,承認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的瑕疵設立公司可産生法律約束力。
與法律上的公司(De Jure Corporation)相比,事實上的公司仍面臨登記補正義務。美國《标準商事公司法》(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第2.03條明确,此類實體在第三方提起訴訟時可能喪失有限責任保護。英國《2006年公司法》第15部分則規定,未及時備案章程的公司在特定條件下仍需承擔法人責任。
“事實上的公司”這一表述并非嚴格法律術語,但可以理解為在實務中具備公司核心特征但未完成法定注冊程式的組織形式,或雖未以公司名義注冊卻在運營中實際行使公司職能的實體。以下是結合相關法律定義和特征的綜合分析:
若需明确法律權益(如責任限制、稅收優惠等),建議依法注冊為公司。未注冊的“事實公司”可能面臨法律風險,如財産混同導緻的個人責任擴大()。
以上分析綜合了公司定義的核心要素,具體案例需結合實際情況判斷。如需法律建議,請咨詢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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