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peremptory period
disallow; not allow
【法】 forbid
in reverse; on the contrary; turn over
【醫】 contra-; re-; trans-
course; length; period; session
【經】 period; session
"不許反的期間"在漢英法律語境中特指不可撤銷期限(Irrevocable Period),指特定法律關系或法律行為中,相關方在約定時間段内不得單方面撤回、撤銷或反悔的強制性規定。該概念主要應用于合同法、票據法及國際貿易領域,具有三層核心内涵:
權利凍結特征(Rights Suspension) 在約定期間内,當事人喪失單方解除權。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6條規定的要約不可撤銷情形,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9條對彙票承兌期限的約束。
時效強制屬性(Statutory Compulsion) 該期限多由法律直接規定,如信用證交易中的UCP600第9條b款明确開證行修改/撤銷信用證的截止時點。民事特别法領域則常見于遺囑公證、股權要約收購等場景。
雙向約束效力(Bilateral Binding) 不同于普通時效制度,此類期限同步約束權利義務雙方。典型如《民法典》第141條規定的意思表示撤回期限,既限制表意人撤銷權,也要求受領方在期限内作出回應。
該術語的規範英文對譯建議采用"non-retractable period"或"irrevocable duration",具體語境選擇需參照《元照英美法詞典》(2019修訂版)第876條釋義。實際應用中需注意與"cooling-off period"(冷靜期)的本質區别,後者允許特定條件下的權利行使。
用戶提到的“不許反的期間”并非标準法律術語,可能是表述誤差或筆誤。結合中文語境,推測可能涉及以下兩種法律概念:
追訴時效(刑事)
指法律規定的追究犯罪行為的有效期限。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不同刑罰對應的追訴時效不同:
除斥期間(民事)
指法律規定的某些民事權利(如撤銷權、解除權)必須在特定期限内行使,逾期則權利消滅。例如:
補充說明:
若用戶具體指刑事訴訟中的“不可反悔期間”,可能與“不起訴決定後不得重新起訴”相關。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後,若無新證據或新事實,不得再次提起公訴。
建議用戶提供更多上下文或核對術語準确性,以便進一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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