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and tenure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醫】 earth; terra; terrae
【經】 land; native goods
occupy; own; possess; have; seize on; take possession of
【經】 occupation; possession
make; manufacture; restrict; system; work out
【計】 SYM
【醫】 system
土地占有制(Land Tenure System)是規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及管理權的制度體系,其核心在于明确土地資源的歸屬與利用規則。根據中國現行法律框架,土地占有制可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兩種形式,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
從社會功能角度看,該制度包含三個維度:
國際比較研究顯示,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将土地占有制細分為自由保有制、租賃制、共有制等12類形态,中國特色的“三權分置”改革(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離)被世界銀行《2020年發展報告》列為發展中國家土地制度創新的典型案例。
(注:由于平台限制無法添加外鍊,文獻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全國人大立法文本、FAO《土地權屬保障指南》、世界銀行年度發展報告等法定出版物。)
土地占有制是指不同社會形态下對土地的支配、使用和歸屬關系的制度性安排,其形式和内涵因曆史階段、文化背景而異。以下是綜合不同角度的解釋:
基本定義與核心特征
土地占有制強調對土地的實際控制權,而非絕對所有權。例如,西方封建社會中,領主通過分封形式讓農民耕種土地,形成“領土占有制”,本質是封建主與農民間的土地依附關系。現代法律中,占有權可分離于所有權,如中國實行土地公有制,使用權通過合法程式讓渡給個人或集體。
曆史形态與案例
現代制度特點
當代土地占有制通常表現為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例如中國土地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但個人可通過承包、租賃等方式獲得使用權,形成“合法占有”狀态。
分類與争議
占有制可分為合法(如契約租賃)與非法(如強占他人土地)兩類。其争議常圍繞土地權益分配展開,如曆史上占田制試圖平衡貴族與平民的土地矛盾。
如需進一步了解特定案例(如基諾族村寨制度細節),可查閱民族學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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