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parcener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醫】 earth; terra; terrae
【經】 land; native goods
【經】 co-heirs; co-successor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土地的共同繼承人"指依據法定或遺囑繼承方式,共同享有被繼承人土地權益的多名權利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此類繼承人需滿足法定繼承順序要求,平等分割不可移動財産權益。其核心特征包含:
共有性質
共同繼承人對土地形成共同共有關系,需全體同意方可處分整體産權,符合《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關于共有物處分的特别規定。
權利義務
各繼承人享有土地收益分配權,同時承擔稅費分攤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繼承取得的土地權利需在不動産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存續期限
共有狀态可經協商解除,轉化為按份共有或實物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承糾紛案件裁判指引》第十五條明确,超過五年的未分割遺産可適用特别訴訟程式。
該術語對應的英文翻譯為"co-heirs to land",在普通法體系中近似于"joint tenants"概念,但中國物權法體系下不産生生存者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這一差異需特别注意。
“土地的共同繼承人”是指在繼承過程中,多個繼承人(兩人及以上)對同一塊土地享有繼承權的法律概念。以下是詳細解釋:
共同繼承指被繼承人去世後,其遺産(包括土地)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繼承權的确定以繼承開始時享有資格的法定繼承人數為準,而非實際參與繼承的人數。例如,若被繼承人有三名子女,即使其中一人放棄繼承,仍屬于共同繼承的範疇。
土地的共同繼承人強調繼承權的複數性和遺産共有狀态,需通過法律程式或協商明确歸屬。具體操作可參考《繼承法》第2條、第10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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