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investment association
invest; investment; lay out
【經】 invest; investment; lay out; put out
【經】 ring
投資聯合組織(Investment Consortium)是指由多個投資者(個人或機構)聯合出資組成的經濟實體或合作聯盟,旨在共同投資特定項目或資産,共享收益、共擔風險。該模式在大型項目融資、私募股權投資等領域尤為常見。
中文定義
投資聯合組織強調“聯合性”與“資本聚合”,指多個獨立主體通過協議組建臨時或長期合作體,整合資金與資源進行共同投資。其核心特征包括:
英文對應術語
Investment Consortium 在英美法律及金融語境中特指:
"A temporary association of two or more entities pooling resources to finance a project beyond the capacity of a single member."
其法律形式靈活,可注冊為有限合夥(LP)、特殊目的公司(SPV)或通過合同約定(如聯合投資協議)。
組建目的
權責分配
例如多國銀行與主權基金聯合投資“一帶一路”能源項目,通過SPV結構協調各方權益。
多家風投機構共同注資初創企業,分散早期投資風險(如紅杉資本與高瓴的聯合投資案例)。
開發商、基金及個人投資者聯合競購地标物業,共享租金收益與資産增值。
對“聯合投資”的合規性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與其他機構聯合投資,需明确信息披露與利益沖突防範機制。
查看詳情(注:具體條款見《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
英文術語标準解釋:
"A consortium is formed to pool resources and share risks in large-scale ventures."
涉及“聯合收購”信息披露要求(第86條),適用于上市公司投資聯合行為。
注:實際操作中需依據《民法典》合同編及《合夥企業法》規範成員權利義務。跨境聯合組織還需符合發改委、商務部境外投資監管規定。
“投資聯合組織”可結合以下要點進行解釋:
基本定義與翻譯 該詞在漢英詞典中被譯為“investment association”,指通過共同投資形成的經濟合作實體,屬于經濟領域術語。其核心特征是通過資金聯合實現資源整合,常見于商業或農業領域。
組織形式與特點
應用場景 在農業領域,此類組織常表現為合作社形式,如聯合采購農資或統一銷售農産品;在商業領域,則可能以投資聯盟或聯合基金形式存在,集中資金進行規模化項目運作。
(注:與内容重複,此處合并引用;若需查看完整定義,可參考來源的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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