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ithdrawal by notice
inform; give notice; notify; send word; circularize; message; notice
a circular letter
【計】 notify
【經】 advice; advise; communicate; notification; notify
cancel; fade; move back; quit; recede; retreat; withdraw
about; agreement; arrange; make an appointment; pact
【經】 about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通知退約"指締約方依據條約規定或國際法原則,正式告知其他締約方其決定退出某項條約的行為。該術語對應英文為"notification of withdrawal from a treaty" 或"denunciation notice",其法律内涵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正式程式性
指通過書面聲明(通常以外交照會形式)向條約保存機關或締約方傳達退出意向,區别于單方面廢止條約的無效行為。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6條,退約權需以條約明示條款或締約國默示同意為前提 。
時間效力要件
退約通知需滿足條約規定的預先告知期限(通常為6-12個月),例如《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要求提前1年提交退約通知,期間條約義務仍持續有效 。
"通知" (Notification)
法律意義上的正式告知行為,須符合:
▶ 書面形式要求
▶ 送達至條約指定機構
▶ 明确表達退出意圖
(參考《條約法實踐指南》外交事務手冊)
"退約" (Withdrawal/Denunciation)
指行使條約賦予的終止締約方權利義務的法定權利,區别于因違約或情勢變更導緻的條約終止。其生效需滿足:
▶ 符合條約退出條款
▶ 不違反國際強行法規範
▶ 不影響第三方權益
(《奧本海國際法》第9版第16章)
如2017年某國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巴黎協定》退約通知,依據協定第28條程式生效 。
例如依據投資保護協定中的"日落條款",退約後既有投資仍享15-20年保護期。
權威參考來源
“通知退約”是指通過正式告知的方式解除合同或協議的行為,需結合法律程式與權利基礎。具體解釋如下:
解除契約的正式通知
指一方通過書面或法定形式告知對方終止合同關系的行為。這裡的“退約”指解除或撤銷已籤訂的契約。
法律權利基礎
根據《民法典》,解除合同需滿足法定或約定條件,例如對方違約、不可抗力等。若沒有解除權,即使發出通知,合同仍不失效。
解除權的行使
必須基于《民法典》第563條(如嚴重違約)或合同條款中的約定解除權,否則通知無效。
通知的生效條件
國内合同
常見于商業合作、租賃協議等民事合同,需符合《民法典》規定。
國際條約
也可用于國際法領域,如國家依據條約條款退出國際協議(如法語“dénonciation”對應的國際退約行為)。
如需進一步了解合同解除的完整法律程式,可參考司法解釋及國際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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