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rade regulations
have trade relations
【經】 commercial intercourse
constitution; regulations; rule; statute
【化】 regulation
"通商章程"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和法律含義的術語,在漢英詞典中通常對應英文翻譯為"Commercial Regulations" 或"Trade Regulations"。其核心含義是指國家之間為規範雙邊或多邊貿易活動而締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約或協定文件,詳細規定了貿易規則、關稅稅率、商人權利與義務、争端解決機制等具體條款。
從專業角度解析其詳細含義與背景:
核心定義與法律性質
"通商章程"特指主權國家(或政治實體)之間通過外交談判正式籤訂的、關于相互貿易關系的成文法律文件。它屬于國際條約的一種,對締約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其核心目的是建立有序、可預測的貿易環境,促進雙邊或多邊商業往來。它通常包含具體的、可操作的條款,而非僅僅原則性聲明。
關鍵内容要素
一份典型的"通商章程"會涵蓋以下核心内容:
曆史背景(尤其在中國語境下)
在中國近代史語境中,"通商章程"常特指1840年鴉片戰争後,清政府與西方列強(如英國、美國、法國)籤訂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中的附屬文件或專門協定。例如:
現代應用與國際法視角
在現代國際法和貿易體系中,"通商章程"的概念已融入更廣泛的雙邊貿易協定(Bilateral Trade Agreement, BTA) 或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RTA) 框架中。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規則體系(如GATT/GATS)為全球貿易提供了基礎性"章程"。現代協定同樣詳細規定市場準入、關稅減讓、非關稅壁壘、服務貿易、知識産權、争端解決等,但其籤訂通常基于平等談判。
權威性參考來源:
“通商章程”是中國近代與外國籤訂的貿易協定文件,主要用于規範通商口岸、關稅、貿易權限等内容。這些章程多伴隨不平等條約,對中國主權造成損害。以下是具體分析:
基本性質
通商章程是兩國間關于貿易規則的具體協定,通常作為主條約的補充細則,涉及通商口岸開放、關稅稅率、商人權利等。例如中日《通商章程》開放15個中國口岸和8個日本口岸(),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則規定廣州、廈門等五處口岸()。
典型條款
中日《通商章程》(1871)
該章程廢止日本鎖國政策,開放橫濱、神戶等口岸,被視為中日平等貿易的早期嘗試,但後續日本崛起後通過其他條約攫取更多特權()。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1843)
作為《南京條約》補充,規定英國在華領事裁判權、關稅協定等,标志中國司法和關稅主權開始喪失()。
中俄《伊犁塔爾巴哈台通商章程》(1851)
沙俄通過此章程取得在新疆免稅貿易、設立領事館及治外法權,是俄國在華擴張的開端()。
通商章程雖名義上是貿易協定,實則多伴隨殖民色彩。其核心問題在于:
如需進一步了解某一條約的細節,可參考權威曆史文獻或具體條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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