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current conditions
at one time; at the same time; contemporary; meanwhile; simultaneously
【醫】 simul
carry out; fulfil; go through; implementation; perform
【經】 execution; implement; perform
capitulation; condition; factor; if; prerequisite;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
term
【計】 condition; criteria
【醫】 condition
【經】 condition; proviso; terms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下,“同時履行的條件”對應的英文術語為“concurrent conditions”,指合同雙方約定的義務需在同一時間履行的法律要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6條,當合同未約定履行順序時,當事人應同時履行債務,任何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該概念與英美法系中的“concurrent promises”具有法理相似性,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将其定義為“相互依存且須同步執行的契約條款”。典型應用場景包括:不動産買賣中的産權交割與價款支付、國際貨物貿易中的提單交付與貨款結算等同步交易模式。
法律實踐中的核心特征表現為:
參考權威文獻: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指當事人根據《民法典》規定,在雙務合同中主張“一方未履行則另一方有權拒絕履行”權利時必須滿足的法律要件。具體條件如下:
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對價債務
雙方必須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債務具有對價或牽連關系。例如買賣合同中,買方支付貨款與賣方交付貨物構成對價。單務合同(如贈與)不適用此權利。
債務已屆清償期且無先後順序
雙方債務須同時到期,且合同未約定履行順序。若一方債務未到期或存在先後履行順序,則可能適用先履行抗辯權或不安抗辯權。
對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
隻有當對方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存在瑕疵(如部分履行、質量不達标)時,方可行使抗辯權。若對方已履行或提出履行,則不得拒絕。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明确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核心在于平衡雙務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防止單方履行風險。其適用需嚴格滿足“同一合同、對價債務、同時到期、對方未履行”四要素,且不適用于單務合同或已部分履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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