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way
pass; pass through; traffic; transit
【經】 transit
background; ground; land; soil; the earth
【計】 GND
【化】 earth
【醫】 geo-; loci; locus
battle; labour; servant; service; use as a servant
通行地役(Easement of Passage)是地役權的一種特殊類型,指不動産權利人依據契約或法律規定,在他人土地上取得通行權利的法律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72條,其核心特征體現為需役地權利人為提高自己不動産效益,合法使用供役地的特定空間。
從權利構成分析,通行地役包含三個要件:
該制度在司法實踐中主要適用于三種情形:
法律效力方面,根據最高法指導案例191號,通行地役權具有物權的追及效力,即使供役地所有權發生變更,新權利人仍需繼續履行地役權義務。權利存續期間依據《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62條,最長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剩餘年限。
通行地役權是地役權的一種具體類型,指需役地權利人(需役地)通過合同約定,合法利用他人土地(供役地)進行通行的權利。其核心目的是解決需役地因地理位置限制導緻的通行困難問題,以提高自身土地利用效率。
定義與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通行地役權需通過書面合同設立,權利人對供役地的使用不得超出必要範圍。例如,甲工廠為方便員工通行,與相鄰的乙工廠籤訂協議,借用其道路并支付費用,此時甲即取得通行地役權。
典型場景
權利特征
與其他權利的區别
不同于相鄰關系中的“必要通行權”(法定權利,無需約定),通行地役權需通過合同主動設立,且可擴展至非必要但便利的通行需求,例如縮短通勤路徑或優化物流路線。
通行地役權通過契約實現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需明确約定範圍、期限和補償方式,并在不動産登記機構登記以強化法律效力。其應用廣泛覆蓋農村土地分割、城市商業地塊互聯等場景,是物權制度中平衡私益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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