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pecial ordinance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decree; edict; prescript; statute
【醫】 act
【經】 act; edict; ordinance; statue
特别法令(tèbié fǎlìng)指國家權力機關針對特定事項、在特定時期頒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強制性規定,通常用于應對緊急狀态、特殊社會需求或處理常規法律未涵蓋的例外情況。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特定性與臨時性
特别法令針對具體事件(如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危機)或特定群體(如戰時經濟管制),其效力通常限于特定時期或條件滿足後自動失效。例如,《戒嚴法》中的緊急措施屬于典型特别法令(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釋義)。
優先適用性
當特别法令與普通法沖突時,遵循"特别法優于一般法"原則(拉丁法諺 "Lex specialis derogat legi generali")。如2020年《傳染病防治法》修訂前,國務院發布的疫情防控臨時規定具有優先執行力(來源:北大法寶法律數據庫)。
制定主體特定性
在中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特别法令的核心制定機構。國務院可根據授權制定行政法規性質的特别規定,但不得超越憲法權限(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九條)。
直譯對照
"特别法令"對應英文"Special Decree"(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an order issued by a head of state or government under special authority"),但需根據具體法律體系調整譯法:
翻譯注意事項
中文"法令"在英文語境需區分:
如《突發事件應對法》授權下的交通管制或物資調配令(來源:國務院公報案例庫)。
金融危機期間發布的資本管制或關稅臨時調整措施(參考:WTO《貿易便利化協定》例外條款)。
香港回歸時頒布的《國籍法》特别解釋條款(來源: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文件1996年第22號)。
“特别法令”是由“特别”和“法令”組合而成的法律術語,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法令
指國家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頒布的規範性文件,具有強制約束力。其核心含義包括:
特别
表示特殊性,可對應兩種法律屬性:
特征類型 | 具體表現 |
---|---|
制定主體 | 通常由國家立法/行政機關頒布() |
適用範圍 | 限定于特定領域或時間段(如戰時、疫情期) |
法律效力 | 可能高于普通法規,具有臨時優先性 |
注:英語中對應表述為special ordinance(),該術語常見于國際法律文書中。如需了解具體國家的特别法令案例,可查閱相關司法數據庫獲取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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