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way
pass; pass through; traffic; transit
【经】 transit
background; ground; land; soil; the earth
【计】 GND
【化】 earth
【医】 geo-; loci; locus
battle; labour; servant; service; use as a servant
通行地役(Easement of Passage)是地役权的一种特殊类型,指不动产权利人依据契约或法律规定,在他人土地上取得通行权利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72条,其核心特征体现为需役地权利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合法使用供役地的特定空间。
从权利构成分析,通行地役包含三个要件:
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形:
法律效力方面,根据最高法指导案例191号,通行地役权具有物权的追及效力,即使供役地所有权发生变更,新权利人仍需继续履行地役权义务。权利存续期间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年限。
通行地役权是地役权的一种具体类型,指需役地权利人(需役地)通过合同约定,合法利用他人土地(供役地)进行通行的权利。其核心目的是解决需役地因地理位置限制导致的通行困难问题,以提高自身土地利用效率。
定义与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通行地役权需通过书面合同设立,权利人对供役地的使用不得超出必要范围。例如,甲工厂为方便员工通行,与相邻的乙工厂签订协议,借用其道路并支付费用,此时甲即取得通行地役权。
典型场景
权利特征
与其他权利的区别
不同于相邻关系中的“必要通行权”(法定权利,无需约定),通行地役权需通过合同主动设立,且可扩展至非必要但便利的通行需求,例如缩短通勤路径或优化物流路线。
通行地役权通过契约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需明确约定范围、期限和补偿方式,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以强化法律效力。其应用广泛覆盖农村土地分割、城市商业地块互联等场景,是物权制度中平衡私益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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