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bative
【法】 afford proof; bear testimony to; furnish evidence
induction of evidences
either; maybe; or; perhaps
【計】 OR
prove; certify; argue; demonstrate; justify; manifest; testify; vouch
【計】 proofness; proving
【化】 proofing
【醫】 certificate; certify; proof
【經】 attest; attestation; authenticated; authentication; certification
certify; testimony
在漢英詞典中,“提供證據或證明”對應的英文表述為“provide evidence or proof”,其核心含義指向通過具體材料或邏輯推導來支持某一主張的真實性。該表述在法律、學術及日常交流場景中均具有重要應用價值。
從法律語境分析,evidence(證據)指能夠支持訴訟主張的客觀材料,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形式。Black's Law Dictionary将其定義為“任何傾向于證明或反駁事實存在的信息載體”。而proof(證明)則強調通過證據鍊條達到法律要求的證明标準,如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401條界定的“具有事實認定價值”。
在非法律語境中,Merriam-Webster詞典指出,proof更側重于結論性的驗證過程,例如數學定理的證明(mathematical proof),而evidence多指支持假設的觀察數據或實驗結果。劍橋英語詞典特别強調,學術論文中要求作者既需提供實驗數據(provide experimental evidence),也要構建邏輯嚴密的論證(establish logical proof)。
使用該表述時需注意:
根據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的論述,完整的證明過程應包含證據收集、邏輯推理和結論驗證三個基本階段。這種結構既適用于法庭辯論,也符合學術研究規範。
根據法律術語和相關解釋,“提供證據”與“證明”是法律訴訟中的核心概念,但兩者存在區别。以下結合權威資料進行詳細說明:
定義
指在訴訟活動中,當事人為支持己方主張,主動向法庭提交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或信息。其核心是“提交行為”本身。
法律要求
注意事項
證據需經法庭審查其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并非所有提交材料均會被采納。
定義
指通過邏輯推理、事實材料或法律程式,驗證某一主張或事實的真實性。其核心是“論證過程”。
法律依據
與證據的關系
維度 | 提供證據 | 證明 |
---|---|---|
性質 | 提交材料的行為(名詞性) | 驗證事實的過程(動詞性) |
核心 | 材料本身 | 邏輯推理與法律論證 |
法律效力 | 需經法庭審查 | 需符合法定程式與邏輯規則 |
示例:在合同糾紛中,原告提交合同原件屬于“提供證據”;法官結合合同條款與交易記錄認定違約事實,則屬于“證明”過程。
如需進一步了解證據類型或訴訟程式,(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的詳細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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