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icarious performance
substitute for; fill in; supersede; supply; instead
【醫】 vicariousness
carry out; fulfil; go through; implementation; perform
【經】 execution; implement; perform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替代履行”(Substitute Performance / Vicarious Performance)指當債務人或合同義務人因特定原因無法親自履行義務時,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且債權人不得拒絕該履行的法律行為。其核心在于債務的可替代性及債權人受領義務的強制性。以下從法律要件與效果角度分述:
債務性質要求
替代履行僅適用于非專屬性債務(Non-personal Obligation),即債務内容不依賴債務人特定技能、身份或人身關系(如普通金錢債務、種類物交付)。若債務具有人身專屬性(如藝術表演、特定專家服務),則不允許替代履行 。
第三人履行有效性
第三人需以債務人名義履行,且履行内容須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定要求。債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領,否則可能構成受領遲延 。
債務人責任不豁免
第三人履行過程中出現瑕疵或違約時,債務人仍須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第524條)。
概念 | 替代履行 | 債務承擔 | 第三人代為清償 |
---|---|---|---|
性質 | 履行方式替代 | 債務主體變更 | 清償主體替代 |
債權人同意 | 無需同意(非專屬債務) | 需債權人同意 | 無需同意 |
債務人責任 | 仍承擔責任 | 原債務人免責(免責承擔) | 債務人責任消滅 |
替代履行是法律領域中涉及債務或義務執行的重要概念,主要分為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兩個層面的應用,具體解釋如下:
定義與適用條件
當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且根據債務性質無法強制履行時(如涉及人身自由、高成本履行等),債權人可請求債務人承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例如,房屋修繕義務若被拒絕,債權人可自行雇人完成并向債務人追償費用。
法律依據與後果
定義與適用範圍
行政機關在義務人逾期不履行排除妨礙、恢複原狀等可替代義務時,可自行或委托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為履行,費用由義務人承擔。例如,清理道路障礙物、拆除違法建築等。
實施前提
對比項 | 民事替代履行 | 行政代履行 |
---|---|---|
啟動主體 | 債權人請求 | 行政機關決定 |
法律依據 | 《民法典》 | 《行政強制法》 |
費用承擔方式 | 債務人直接支付費用 | 行政機關先行墊付後向義務人征收 |
適用義務類型 | 不可強制履行的債務(如人身相關) | 可替代的行政作為義務(如拆除) |
替代履行在民事和行政領域均通過第三方介入實現義務履行,但民事層面側重私力救濟與費用追償,行政層面則強調公權力對公共利益的維護。具體適用需結合債務/義務性質及法律規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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