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icarious performance
substitute for; fill in; supersede; supply; instead
【医】 vicariousness
carry out; fulfil; go through; implementation; perform
【经】 execution; implement; perform
在汉英法律词典语境下,“替代履行”(Substitute Performance / Vicarious Performance)指当债务人或合同义务人因特定原因无法亲自履行义务时,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且债权人不得拒绝该履行的法律行为。其核心在于债务的可替代性及债权人受领义务的强制性。以下从法律要件与效果角度分述:
债务性质要求
替代履行仅适用于非专属性债务(Non-personal Obligation),即债务内容不依赖债务人特定技能、身份或人身关系(如普通金钱债务、种类物交付)。若债务具有人身专属性(如艺术表演、特定专家服务),则不允许替代履行 。
第三人履行有效性
第三人需以债务人名义履行,且履行内容须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要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领,否则可能构成受领迟延 。
债务人责任不豁免
第三人履行过程中出现瑕疵或违约时,债务人仍须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24条)。
概念 | 替代履行 | 债务承担 | 第三人代为清偿 |
---|---|---|---|
性质 | 履行方式替代 | 债务主体变更 | 清偿主体替代 |
债权人同意 | 无需同意(非专属债务) | 需债权人同意 | 无需同意 |
债务人责任 | 仍承担责任 | 原债务人免责(免责承担) | 债务人责任消灭 |
替代履行是法律领域中涉及债务或义务执行的重要概念,主要分为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两个层面的应用,具体解释如下:
定义与适用条件
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且根据债务性质无法强制履行时(如涉及人身自由、高成本履行等),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承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例如,房屋修缮义务若被拒绝,债权人可自行雇人完成并向债务人追偿费用。
法律依据与后果
定义与适用范围
行政机关在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可替代义务时,可自行或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费用由义务人承担。例如,清理道路障碍物、拆除违法建筑等。
实施前提
对比项 | 民事替代履行 | 行政代履行 |
---|---|---|
启动主体 | 债权人请求 | 行政机关决定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 | 《行政强制法》 |
费用承担方式 | 债务人直接支付费用 | 行政机关先行垫付后向义务人征收 |
适用义务类型 | 不可强制履行的债务(如人身相关) | 可替代的行政作为义务(如拆除) |
替代履行在民事和行政领域均通过第三方介入实现义务履行,但民事层面侧重私力救济与费用追偿,行政层面则强调公权力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具体适用需结合债务/义务性质及法律规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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