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djustment of administration system
從漢英詞典與行政管理學的雙重視角出發,“調整行政管理制度”(Adjustment of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System)指政府為適應内外部環境變化,對行政管理體系的組織結構、職能配置、運行機制或法規框架進行系統性優化的過程。其核心在于通過制度性變革提升治理效能,具體包含以下層面:
結構調整(Structural Reform)
指重組政府部門職責分工與層級關系,例如合并職能交叉的機構、設立新部門應對新興事務(如數字經濟監管)。英文對應 "streamlining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或 "reorganizing departmental mandates" 。
例:2018年中國國務院機構改革将工商、質檢、食藥監整合為市場監管總局,解決多頭執法問題。
職能優化(Functional Optimization)
通過厘清政府與市場、社會的邊界,将技術性、服務性職能轉移給社會組織或企業,政府聚焦政策制定與監管(如“放管服”改革)。英文表述為 "redefining governmental functions" 或 "decentraliz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owers" 。
流程再造(Process Reengineering)
簡化行政審批程式,推行“一網通辦”“證照分離”等模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對應英文術語 "simplifying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或 "digital governance transformation" 。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表述 | 應用場景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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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後監管 | In-process and post-event supervision | 取代前置審批,加強市場行為監管 |
權責清單 | Power and Responsibility List | 明确政府職權邊界,防止越位缺位 |
公共服務供給 | Public service delivery | 政府購買服務、PPP模式的應用 |
注:政策文件來源參考國務院公報(www.gov.cn/gongbao),學術定義援引《行政管理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調整行政管理制度”指對現有的行政管理體系、規則或運行機制進行修改、優化或完善,以適應新的社會需求或政策目标。具體解釋如下: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如企業行政管理細則),可參考來源、3中的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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