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ventional lw of nations
pact; treaty
【法】 treaty
【經】 law of nations
條約國際法(Treaty-based International Law)是指以國際條約(International Treaty)為主要法律淵源的國際法規範體系。其核心含義及漢英詞典角度的解釋如下:
條約(Treaty)
指兩個或以上國際法主體(如國家、國際組織)依據國際法締結的書面協議,旨在确立相互權利義務關系。其英文對應詞為"Treaty",廣義上涵蓋公約(Convention)、協定(Agreement)、議定書(Protocol)等形式 。
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
規範國家間關系及國際組織運作的法律規則總和,英文為"International Law"。條約國際法是其核心組成部分,區别于習慣國際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成文化與強制性
條約以書面形式明确締約方權利義務,具有法律約束力(Legally Binding)。例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第26條規定:“凡有效之條約對其各當事國有拘束力。”
主體特定性
締結主體需為國際法承認的實體(如主權國家、聯合國等),英文表述為"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
動态發展性
條約隨締約方實踐不斷演進,例如《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通過後續議定書(如《巴黎協定》)更新義務 。
優先適用性
在條約與習慣法沖突時,條約通常優先適用(《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
案例:尼加拉瓜訴美國案(ICJ, 1986)強調條約義務的不可減損性。
國内法轉化
條約需經國内立法程式(如中國《締結條約程式法》)轉化為國内法後方可適用 。
法律文件
學術著作
條約國際法作為國際秩序的制度基石,通過成文規則協調國家行為,其效力源于國家合意(Consent)與國際法治框架。理解其漢英雙重語境,需結合法律文本、司法實踐及權威學理綜合闡釋。
條約國際法是國際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規範國家及其他國際法主體之間締結、解釋、適用和終止條約的法律規則。以下是其核心内容:
定義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條約是“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的國際書面協定”,其形式可以是單一文件或多個關聯文件,名稱不限(如公約、協定、議定書等)。
特征
締結程式
包括談判、約文認證(草籤或籤署)、批準或加入等步驟,最終以交換批準書或交存加入書生效。
解釋規則
適用範圍
對第三方的效力
原則上條約僅約束締約方,但特定情況下可能通過第三方明示接受或國際習慣法産生效力。
條約國際法通過成文規則協調國際關系,其核心是平衡國家主權與國際合作。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條約案例或曆史發展,可參考《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及權威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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