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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國際法英文解釋翻譯、條約國際法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nventional lw of nations

分詞翻譯:

條約的英語翻譯:

pact; treaty
【法】 treaty

國際法的英語翻譯:

【經】 law of nations

專業解析

條約國際法(Treaty-based International Law)是指以國際條約(International Treaty)為主要法律淵源的國際法規範體系。其核心含義及漢英詞典角度的解釋如下:


一、術語定義與漢英對照

  1. 條約(Treaty)

    指兩個或以上國際法主體(如國家、國際組織)依據國際法締結的書面協議,旨在确立相互權利義務關系。其英文對應詞為"Treaty",廣義上涵蓋公約(Convention)、協定(Agreement)、議定書(Protocol)等形式 。

  2. 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

    規範國家間關系及國際組織運作的法律規則總和,英文為"International Law"。條約國際法是其核心組成部分,區别于習慣國際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二、法律特征與權威解釋

  1. 成文化與強制性

    條約以書面形式明确締約方權利義務,具有法律約束力(Legally Binding)。例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第26條規定:“凡有效之條約對其各當事國有拘束力。”

  2. 主體特定性

    締結主體需為國際法承認的實體(如主權國家、聯合國等),英文表述為"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

  3. 動态發展性

    條約隨締約方實踐不斷演進,例如《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通過後續議定書(如《巴黎協定》)更新義務 。


三、實踐意義與經典案例

  1. 優先適用性

    在條約與習慣法沖突時,條約通常優先適用(《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

    案例:尼加拉瓜訴美國案(ICJ, 1986)強調條約義務的不可減損性。

  2. 國内法轉化

    條約需經國内立法程式(如中國《締結條約程式法》)轉化為國内法後方可適用 。


四、權威參考來源

  1. 法律文件

    •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1969)

      聯合國條約庫鍊接

    • 《聯合國憲章》第102條(條約登記制度)
  2. 學術著作

    • 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Harlow, 2017)
    • 《國際公法學》編寫組(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

條約國際法作為國際秩序的制度基石,通過成文規則協調國家行為,其效力源于國家合意(Consent)與國際法治框架。理解其漢英雙重語境,需結合法律文本、司法實踐及權威學理綜合闡釋。

網絡擴展解釋

條約國際法是國際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規範國家及其他國際法主體之間締結、解釋、適用和終止條約的法律規則。以下是其核心内容:

一、條約的定義與特征

  1. 定義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條約是“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的國際書面協定”,其形式可以是單一文件或多個關聯文件,名稱不限(如公約、協定、議定書等)。

  2. 特征

    • 主體特定:締結主體為國家、國際組織等國際法主體;
    • 法律約束力:以國際法為準則,對締約方具有強制效力;
    • 書面形式為主:雖不排除口頭協議,但實踐中多為書面形式。

二、條約法的基本原則

  1. 自由同意原則:條約的締結需基于締約方自願,排除欺詐、強迫等情形;
  2. 善意履行原則(Pacta Sunt Servanda):條約必須遵守,不得隨意違反;
  3. 強行法優先:條約内容不得違背國際強行法(如禁止種族滅絕)。

三、條約的締結與解釋

  1. 締結程式
    包括談判、約文認證(草籤或籤署)、批準或加入等步驟,最終以交換批準書或交存加入書生效。

  2. 解釋規則

    • 通常含義與上下文:結合條約用語的實際語境和整體内容;
    • 符合目的與宗旨:優先選擇符合條約目标的解釋;
    • 善意解釋:避免損害締約方權益或破壞條約履行。

四、條約的效力與適用

  1. 適用範圍

    • 時間效力:通常自生效起適用,除非另有規定;
    • 空間效力:可約定是否適用于締約方領土(如特别行政區)。
  2. 對第三方的效力
    原則上條約僅約束締約方,但特定情況下可能通過第三方明示接受或國際習慣法産生效力。


五、條約的修訂與終止

  1. 修訂方式
    包括全體締約方同意的修正(一般多邊條約)或部分締約方的修改(需不影響其他方權利)。
  2. 終止原因
    如條約到期、履行完畢、全體同意終止,或發生根本情勢變遷(需嚴格限制適用)。

條約國際法通過成文規則協調國際關系,其核心是平衡國家主權與國際合作。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條約案例或曆史發展,可參考《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及權威教材。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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