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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的自治權英文解釋翻譯、高度的自治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high degree of autonomy

分詞翻譯:

高度的英語翻譯:

altitude; height; high; highly; highness; stature; tallness
【計】 H
【化】 height
【醫】 height; super-

自治權的英語翻譯:

【法】 atonomy; autonomous right

專業解析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高度的自治權”可拆解為以下核心釋義與權威參考依據:


一、術語構成解析

  1. 高度 (hight)

    • 英譯:high degree/level
    • 釋義:指程度或層級達到顯著水平,強調超出一般标準。

      來源:牛津詞典(Oxford Languages)定義 "high" 為 "of great vertical extent" 或 "greater than normal in quantity or intensity" 參考:Oxford Languages

  2. 自治權 (autonomy)

    • 英譯:right of self-governance
    • 釋義:指某一實體(如地區/機構)在法律框架内自主管理内部事務的權力。

      來源: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将 "autonomy" 定義為 "self-government; 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參考:Thomson Reuters Legal

  3. 複合詞義

    • 高度的自治權 →high degree of autonomy
    • 核心含義:在主權國家授權下,特定地區享有廣泛自主決策權,涵蓋立法、行政、司法等領域,但外交與國防通常除外。

二、政策語境中的權威定義

中國憲法與香港/澳門《基本法》明确“高度自治權”的實踐框架:


三、國際法對照

聯合國《關于殖民地獨立宣言》(1960)提出:

"自治權(self-governance)是非主權實體實現内部治理的合法權利。"

來源:UN Resolution 1514 (XV) 參考:聯合國文件庫


四、學術界定

劍橋法學教授 Yash Ghai 在《Hong Kong's New Constitutional Order》中強調:

"高度自治的本質是中央授權的地方自治,其邊界由憲法性文件嚴格限定。"

來源: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1997, p. 82


“高度的自治權”在漢英對照中指向high degree of autonomy,特指主權國家依法授予特定地區的廣泛自我管理權限,其權威性源于憲法性法律及國際實踐共識。

網絡擴展解釋

高度的自治權是指在中國特定行政區域(如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内,中央授予地方在部分領域擁有較高自主管理權限的制度。以下是具體解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高度自治權是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憲法和基本法(如《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授予特别行政區的特殊權力,其核心是“一國兩制”原則。特别行政區在外交和國防事務由中央管理的前提下,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二、主要表現

  1. 立法權
    特别行政區可制定本地法律,但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全國性法律除涉及國防、外交等體現國家主權的事項外,一般不在此實施。

  2. 司法權與終審權
    擁有獨立的司法系統,案件審判不受幹預,終審權由本地終審法院行使,無需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3. 行政管理權
    可自主處理經濟、財政、教育、文化等行政事務,例如制定稅收政策、管理公共設施等。

  4. 有限的對外事務權
    能以“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名義參與國際經貿、文化合作,籤訂協議并頒發旅行證件。

三、與民族區域自治的區别

民族自治地方(如自治區、自治州)的自治權範圍較小,需遵循國家統一法律,且不享有司法終審權和對外事務權。而特别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更廣泛,是中央基于“一國兩制”的特殊授權。

四、注意事項

高度自治權體現了中央對特别行政區特殊地位的尊重,但需在憲法和基本法框架下行使,是國家主權與地方自治的平衡體現。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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