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igh degree of autonomy
altitude; height; high; highly; highness; stature; tallness
【計】 H
【化】 height
【醫】 height; super-
【法】 atonomy; autonomous right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高度的自治權”可拆解為以下核心釋義與權威參考依據:
高度 (hight)
來源:牛津詞典(Oxford Languages)定義 "high" 為 "of great vertical extent" 或 "greater than normal in quantity or intensity" 參考:Oxford Languages
自治權 (autonomy)
來源: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将 "autonomy" 定義為 "self-government; 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參考:Thomson Reuters Legal
複合詞義
中國憲法與香港/澳門《基本法》明确“高度自治權”的實踐框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第二條:
"香港特别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英譯: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be vested with executive, legislative and independent judicial power, including that of final adjudication."
權力範圍:
來源:中國國務院《“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 參考:國務院公報
聯合國《關于殖民地獨立宣言》(1960)提出:
"自治權(self-governance)是非主權實體實現内部治理的合法權利。"
來源:UN Resolution 1514 (XV) 參考:聯合國文件庫
劍橋法學教授 Yash Ghai 在《Hong Kong's New Constitutional Order》中強調:
"高度自治的本質是中央授權的地方自治,其邊界由憲法性文件嚴格限定。"
來源: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1997, p. 82
“高度的自治權”在漢英對照中指向high degree of autonomy,特指主權國家依法授予特定地區的廣泛自我管理權限,其權威性源于憲法性法律及國際實踐共識。
高度的自治權是指在中國特定行政區域(如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内,中央授予地方在部分領域擁有較高自主管理權限的制度。以下是具體解釋:
高度自治權是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憲法和基本法(如《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授予特别行政區的特殊權力,其核心是“一國兩制”原則。特别行政區在外交和國防事務由中央管理的前提下,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立法權
特别行政區可制定本地法律,但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全國性法律除涉及國防、外交等體現國家主權的事項外,一般不在此實施。
司法權與終審權
擁有獨立的司法系統,案件審判不受幹預,終審權由本地終審法院行使,無需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管理權
可自主處理經濟、財政、教育、文化等行政事務,例如制定稅收政策、管理公共設施等。
有限的對外事務權
能以“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名義參與國際經貿、文化合作,籤訂協議并頒發旅行證件。
民族自治地方(如自治區、自治州)的自治權範圍較小,需遵循國家統一法律,且不享有司法終審權和對外事務權。而特别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更廣泛,是中央基于“一國兩制”的特殊授權。
高度自治權體現了中央對特别行政區特殊地位的尊重,但需在憲法和基本法框架下行使,是國家主權與地方自治的平衡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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