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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證據的公函英文解釋翻譯、調查證據的公函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letters of requistorial

分詞翻譯:

調查證據的英語翻譯:

【法】 investigation of evidence

公函的英語翻譯:

official letter
【法】 commu'niqu'e; missive; official correspondence; official letter

專業解析

調查證據的公函:漢英法律術語解析

1. 核心術語定義

2. 複合術語解析

調查證據的公函(Official Letter for Investigation Evidence)

特指司法機關(如檢察院、監察委)在案件辦理中,向其他機關或單位發出的、要求協助調取特定證據材料的正式公文。其法律效力源于:

3. 英文語境應用

在國際司法協作中,該術語常譯為:

"Formal Request for Evidence Collection"(聯合國《刑事司法協助示範條約》)

"Official Letter Rogatory"(海牙《關于調取國外民商事證據公約》術語,適用于跨境證據調取)。

4. 權威參考來源

(注:因平台限制未添加超鍊接,實際引用時可關聯至全國人大網、最高檢公報及權威法律數據庫。)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調查證據的公函”的詳細解釋如下:

一、定義與性質

調查證據的公函是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向其他單位或機構發出的正式文書,用于請求協助調取、核實相關證據材料。其本質屬于協查函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性。

二、核心用途

  1. 證據調取:如法院要求銀行提供涉案賬戶流水記錄;
  2. 信息核實:如公安機關請求醫療機構出具傷情鑒定報告;
  3. 財産查控: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法院可發函要求有關單位協助凍結、扣押財産。

三、法律依據

四、格式特點

  1. 标題明确:通常為“關于協助調查×××的函”;
  2. 内容嚴謹:需列明調查事項、法律依據、具體要求及回複期限;
  3. 行文規範:采用公文格式,包含發文字號、主送單位、正文、落款等要素。

五、與普通公函的區别

對比項 調查證據公函 普通公函(如商洽函)
法律效力 具有強制執行力 僅具協商性質
使用主體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 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
回複要求 必須依法辦理并書面回複 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是否回複

注:以上信息綜合了司法實踐和公文規範要求,具體操作需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準。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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