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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证据的公函英文解释翻译、调查证据的公函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letters of requistorial

分词翻译:

调查证据的英语翻译:

【法】 investigation of evidence

公函的英语翻译:

official letter
【法】 commu'niqu'e; missive; official correspondence; official letter

专业解析

调查证据的公函:汉英法律术语解析

1. 核心术语定义

2. 复合术语解析

调查证据的公函(Official Letter for Investigation Evidence)

特指司法机关(如检察院、监察委)在案件办理中,向其他机关或单位发出的、要求协助调取特定证据材料的正式公文。其法律效力源于:

3. 英文语境应用

在国际司法协作中,该术语常译为:

"Formal Request for Evidence Collection"(联合国《刑事司法协助示范条约》)

"Official Letter Rogatory"(海牙《关于调取国外民商事证据公约》术语,适用于跨境证据调取)。

4. 权威参考来源

(注:因平台限制未添加超链接,实际引用时可关联至全国人大网、最高检公报及权威法律数据库。)

网络扩展解释

关于“调查证据的公函”的详细解释如下:

一、定义与性质

调查证据的公函是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向其他单位或机构发出的正式文书,用于请求协助调取、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其本质属于协查函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

二、核心用途

  1. 证据调取:如法院要求银行提供涉案账户流水记录;
  2. 信息核实:如公安机关请求医疗机构出具伤情鉴定报告;
  3. 财产查控: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9条,法院可发函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冻结、扣押财产。

三、法律依据

四、格式特点

  1. 标题明确:通常为“关于协助调查×××的函”;
  2. 内容严谨:需列明调查事项、法律依据、具体要求及回复期限;
  3. 行文规范:采用公文格式,包含发文字号、主送单位、正文、落款等要素。

五、与普通公函的区别

对比项 调查证据公函 普通公函(如商洽函)
法律效力 具有强制执行力 仅具协商性质
使用主体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回复要求 必须依法办理并书面回复 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回复

注:以上信息综合了司法实践和公文规范要求,具体操作需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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