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etters of requistorial
【法】 investigation of evidence
official letter
【法】 commu'niqu'e; missive; official correspondence; official letter
1. 核心术语定义
调查证据(Investigation Evidence)
指司法机关或授权机构依法收集、固定、审查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材料(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八类形式(来源:全国人大官网)。
英文对应术语:Investigation Evidence(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公函(Official Letter)
指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依规范格式制发的正式公文,用于跨部门协作或法律程序通知,需加盖公章并编号备案。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公函属于法定公文文种(来源:中国政府网)。
英文对应术语:Official Letter 或 Formal Notice(Oxford Legal Dictionary)。
2. 复合术语解析
调查证据的公函(Official Letter for Investigation Evidence)
特指司法机关(如检察院、监察委)在案件办理中,向其他机关或单位发出的、要求协助调取特定证据材料的正式公文。其法律效力源于:
3. 英文语境应用
在国际司法协作中,该术语常译为:
"Formal Request for Evidence Collection"(联合国《刑事司法协助示范条约》)
或
"Official Letter Rogatory"(海牙《关于调取国外民商事证据公约》术语,适用于跨境证据调取)。
4. 权威参考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立法)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
Black's Law Dictionary (Thomson Reuters)
联合国《刑事司法互助术语手册》(UNODC出版物)
(注:因平台限制未添加超链接,实际引用时可关联至全国人大网、最高检公报及权威法律数据库。)
关于“调查证据的公函”的详细解释如下:
调查证据的公函是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向其他单位或机构发出的正式文书,用于请求协助调取、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其本质属于协查函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
对比项 | 调查证据公函 | 普通公函(如商洽函) |
---|---|---|
法律效力 | 具有强制执行力 | 仅具协商性质 |
使用主体 |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
回复要求 | 必须依法办理并书面回复 | 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回复 |
注:以上信息综合了司法实践和公文规范要求,具体操作需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版本标志文件冰冻壁连续氟化器胆褐素额顶的负象购货车国际货币协定国际战犯法庭鼓翼行政事务环状核滑运传送贿赂证人婚姻障碍简单定义接触环段卡农氏点块头篮式塔立法者的身份立即结算的收款罗马免疫电渗电泳配位聚合异构平衡转化率热量器上半模生物硷试验酸性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