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en's natural right; natural rights
天賦人權(Tiānfù Rénquán)作為政治哲學和法律概念,其核心含義是指人類與生俱來、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這一概念源于西方自然法思想,在漢英詞典中通常對應以下英文表述:
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
指人依據自然法則(而非政府授予)固有的權利,如生命權、自由權。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在《政府論》中系統闡述:生命、自由、財産權是人的自然權利。
不可轉讓性(Inalienability)
強調這些權利不能被任何個人或機構剝奪。法國《人權宣言》(1789)第一條即聲明:"人生而自由,權利平等",奠定了現代人權基石。
根據啟蒙思想家的理論,天賦人權主要包括:
該理論可追溯至: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1948)繼承此理念,其序言明确:"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固有尊嚴的承認,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中國于1982年憲法增設"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條款(第33條),體現對普世價值的認同。
權威參考來源:
- 洛克《政府論(下篇)》(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 法國國民議會《人權和公民權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
-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官網文本
“天賦人權”是近代政治哲學的重要概念,其核心主張是人類天生享有自由、平等、獨立等基本權利,這些權利并非由法律或政府賦予,而是源于自然法則或理性。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天賦人權(拉丁文:jus naturale,直譯為“自然權利”)指人類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包括生存權、自由權、財産權、追求幸福權等。這些權利不受外界(如政府、宗教)賦予或剝奪,具有不可轉讓、不可侵犯的特性。
天賦人權理論奠定了現代民主法治的基礎,強調個人權利優先于國家權力,并推動人權保障制度化。但其抽象性也引發關于權利邊界與實踐落差的持續讨論。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哲學家的觀點或曆史案例,可參考《獨立宣言》原文或洛克《政府論》等經典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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