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articular tenant
【计】 special provision
【经】 ad hoc
land; landed property; real estate; tenement
【经】 landed estate; landed property; tenement
【法】 seizor; tenant in possession
特定地产占有人(Specific Real Estate Possessor)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特定不动产享有合法占有权利的主体。其概念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体现为《民法典》物权编所确立的占有制度,核心特征包括:
权利基础明确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占有的合法性须基于物权、债权或其他法定事由,例如通过土地出让合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或通过房屋买卖合同取得建筑物所有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收录的民法典释义明确指出,这种占有受法律特别保护。
客体特定化要求
该术语特指针对"特定"不动产标的物的占有,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经登记确认的独立宗地、独立建筑单元。这与英美财产法中的"particular estate"概念相呼应,英国土地登记局(HM Land Registry)的术语库显示,英语法律文件常用"specific parcel of land"作对应表述。
权能复合性特征
占有人既享有《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占有、使用基本权能,也承担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注意义务,不得损害不动产本身及其附属设施。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物权纠纷典型案例,法院在裁判中常援引《元照英美法词典》对"possessor's liability"的释义,强调占有人对第三方损害的预防责任。
对抗效力层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已办理登记的占有人可对抗无登记的一般债权人。这与《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protected possessory interest"条款所述"priority over unsecured claims"原则具有法理一致性。
“特定地产占有人”指对某一具体不动产(如土地、房屋)实际行使控制与支配的主体。其法律内涵可从以下角度分析:
占有人是对不动产或动产形成事实控制的主体,无论是否具备合法权源(如所有权或使用权)。例如,租户基于租赁合同占有房屋、拾得遗失物者临时保管物品,均属于占有人。
土地占有人与所有权人可能分离。例如,集体土地由农户承包经营时,农户是占有人,但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即使他人长期占用土地且无异议,也可能形成事实占有(需结合登记制度综合判断)。
“特定地产占有人”强调对特定不动产的实际控制状态,其权利性质需结合占有依据及主观状态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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