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lee from justice
escape; evade; elude; flee; runaround; shift off; shirk; weasel from
【機】 relief
adjudgement; adjudgment; judgement; justice; trial; try
【法】 hearing trial; hold court trial; sit in judgement; trying
逃避審判(táo bì shěn pàn)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為躲避司法機構的審理程式而故意隱匿行蹤、拒不配合調查或拒不到庭的行為。該行為可能導緻訴訟程式中止、強制措施升級,甚至構成妨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逃避審判”屬于妨害訴訟秩序的行為,主要指:
英文法律語境中對應"evade trial" 或"flee justice",強調主觀故意性:
根據《刑法》第316條: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291條關于缺席審判的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庫
-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對 "evade" 的釋義:"To avoid by artifice, stratagem, or deceit" Thomson Reuters
-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30條要求締約國确保訴訟程式不受被控告人潛逃影響 UNODC
“逃避審判”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案件進入司法程式後,故意采取手段規避司法機關的審判活動,導緻訴訟無法正常進行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已立案偵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行為人明知或應知司法機關已介入,仍不主動配合甚至采取逃避行為,即構成“逃避審判”。其核心包括:
逃避審判将導緻追訴期限不再受限,即原本因時間過長可能免于追責的犯罪行為,仍可被追究刑責。這一規定旨在防止行為人通過拖延逃避法律制裁,維護司法權威。
兩者均屬于阻礙司法程式的行為,但階段不同:
設置追訴期限本是為平衡“懲治犯罪”與“社會關系穩定”,但逃避行為表明行為人主觀惡性大,因此需排除期限限制,确保正義實現。
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罪名(如脫逃罪)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刑法》條文或法律實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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