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役法規定,按當役人戶田産多少定等級,繳納代役錢。有些人戶就将田産分散托名詭寄于享有免役免稅等特權的官戶名下,這些資産稱“詭産”。 宋 葉適 《役法》:“而近世淺夫庸人之論,不過仇疾於官戶,誅抉於詭産,其説有自宰執而與編戶齊役者矣,而詭産徧天下,其弊安可絶?且不咎州縣之以差保正副長困民,而區區然姑欲治官戶詭産,何哉?”
詭産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和法律内涵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通過欺詐、隱瞞等不正當手段隱匿或轉移的財産,尤見于古代戶籍與賦稅制度語境。以下從詞義、曆史背景及現代延伸三方面解析:
據《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定義,“詭”有欺詐、虛僞之義,“産”指財産、産業。“詭産”即以欺瞞方式逃避國家稅賦或勞役而藏匿的田産、戶籍。例如明代為規避徭役,将田産虛假挂靠于免稅特權階層(如官員、士紳)名下,這類財産即稱“詭産”。
在明清賦役制度中,“詭産”是重要的稽查對象:
當代語境中,“詭産”可引申指通過非法手段(如洗錢、詐騙)獲取或隱匿的資産。例如民法典對“惡意轉移財産”的界定(第538條)與之有邏輯關聯,強調對不正當産權變動的法律否定。
參考資料:
(注:部分古籍原文可通過中國國家圖書館·中華古籍資源庫線上查閱;法律條文詳見全國人大官網權威發布。)
“詭産”是宋代役法中的特定概念,指民間為逃避賦稅或勞役而轉移至官戶名下的田産。以下是詳細解析:
根據宋代役法規定,百姓需按田産數量繳納代役錢(代役金)。部分人戶為降低賦稅等級,将田産分散或假托至享有免稅、免役特權的官戶(如官員家庭)名下,這類被隱匿的資産稱為“詭産”。
“詭産”反映了宋代賦役制度下民戶與官戶的利益博弈,其成因與“詭寄”等避稅手段直接相關,也暴露了當時政策設計的漏洞。若需進一步了解宋代經濟史,可參考《宋史·食貨志》或相關學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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