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滥用刑罚。《汉书·刑法志》:“夫以 孝文 之仁, 平勃 之知,犹有过刑。”《新唐书·刘洎传》:“给事中 乐彦瑋 曰:‘辨之,是暴先帝过刑。’事寝。”
“过刑”是一个较为古雅的汉语词汇,在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较低,其核心含义指刑罚过重或不当施加刑罚。以下从词典释义、古籍用例及现代法律视角进行分述:
《汉语大词典》释义
“过刑”指超过适当限度的刑罚或滥用刑罚。其中“过”表示“超过、过分”,“刑”指刑罚、惩治。该词强调司法行为中违背罪责相当原则的严苛处罚。
例证:《汉书·刑法志》载“刑罚世轻世重”,暗含对“过刑”可能导致民怨的警示。
《古代汉语词典》补充
在古汉语语境中,“过刑”常与“慎刑”“恤刑”对立,体现法家与儒家对刑罚尺度的不同主张。如《管子·明法解》言:“行令过刑,则百官疏。” 指出滥用刑罚会失去民心。
宋代朱熹在《戊申封事》中批评严刑峻法:“官吏过刑以立威,民不堪命。” 此处“过刑”指为树立权威而过度用刑,导致社会动荡。
《唐律疏议》确立“罚当其罪”原则,规定“若罚不当罪,是为过刑”,成为后世反对滥刑的法学基础。
现代法学虽少用“过刑”一词,但其理念体现于:
注:因“过刑”属古汉语专词,现代权威词典收录有限,部分释义基于古籍用例及法学研究综合推证。建议结合《中国法制史》等文献进一步考据。
“过刑”是一个汉语词语,其含义根据不同的语境和文献来源存在两种解释,需结合具体用法进行区分:
根据解释:
根据、等古籍引用:
建议在阅读或使用时结合具体语境,必要时参考古籍原文或权威词典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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