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鈇质 ”。1.古代斩人的刑具。借指腰斩之罪。锧,垫在下面的砧板。《公羊传·昭公二十五年》:“ 子家驹 曰:‘臣不佞,陷君於大难,君不忍加之以鈇鑕,赐之以死。’” 何休 注:“鈇鑕,要斩之罪。”《史记·项羽本纪》:“将军何不还兵与诸侯为从,约共攻 秦 ,分王其地,南面称孤,此孰与身伏鈇质,妻子为僇乎?”《晋书·齐王冏传》:“言入身戮,义让功举,退就鈇鑕,此 惠 之死贤於生也。” 元 李翀 《日闻录》:“古者,斩人必加鍖上而斫之,故曰伏鈇质。” 清 黄宗羲 《陆周明墓志铭》:“昔 李固 之死, 汝南 郭亮 左提章鉞,右乘鈇鑕,诣闕上书,乞收其尸。”
(2).星名。《隋书·天文志中》:“八魁西北三星曰鈇质,一曰鈇鉞。有星入之,皆为大臣诛。”《宋史·天文志三》:“鈇鑕五星,在天仓西南,刈具也,主斩芻饲牛马。”
鈇锧(fū zhì)是古代中国的一种刑具,由“鈇”和“锧”两部分组成,专用于腰斩之刑。以下从字形、本义、用途及文化内涵分述:
形声字,从“金”部,“夫”声。本义指斧头,特指行刑用的斧钺。《说文解字》释:“鈇,斫莝刀也”,段玉裁注:“莝者,斩刍也……引申为凡斫斩之称。”
来源:《说文解字注》(段玉裁)
形声字,从“金”部,“质”声。本义指砧板,即垫在受刑者身下的铁座。《汉书·项籍传》颜师古注:“锧,椹也,谓斩人椹质也。”
来源:《汉书》颜师古注
鈇为斧刃,锧为承垫的砧板,受刑者伏于锧上,以鈇斩断腰部。
《公羊传·昭公二十五年》载:“君不忍加之以鈇锧”,何休注:“鈇锧,要(腰)斩之罪。”
来源:《春秋公羊传注疏》(何休注)
作为刑具代表极刑权威,常见于秦汉律法,如《史记·项羽本纪》提及“身伏鈇质”以示认罪。
《汉书·张苍传》载:“臣错当伏鈇锧”,意为“应受腰斩之刑”。
来源:《汉书》
汉代贾谊《新书·阶级》:“设鈇锧于朝廷”,强调刑具象征法制公正。
来源:《新书》
“斧钺”泛指兵器或刑具,侧重斩首;而“鈇锧”专指腰斩组合,功能明确。
“砧锧”为同义复词,如《后汉书·李固传》载“身投砧锧”,均指腰斩刑具。
来源:《后汉书》
现代汉语中,“鈇锧”已退出实用领域,仅存于历史文献与成语(如“伏鈇锧”),成为研究古代法制与刑罚文化的关键词汇。
(注:因古籍原文无直接可引用的在线链接,故标注文献来源;现代词典释义可参考《汉语大词典》《古代汉语词典》等权威辞书。)
“鈇锧”是古代的一种刑具组合,具体含义如下:
单字释义
合称含义
“鈇锧”合称代指古代腰斩刑具,使用时犯人伏于锧上,以鈇斩断身体。例如《汉书·王传》记载“解衣伏锧”,即描述受刑场景。
引申意义
该词常象征严厉的刑罚或法律权威,如《后汉书》中“愿就鈇锧”表示甘愿接受惩处。与“鈇钺”(铡刀与大斧)类似,均体现古代刑法的严酷性,但“鈇钺”更侧重权力象征,而“鈇锧”特指刑具本身。
历史背景
腰斩之刑在秦汉时期常见,后逐渐被其他刑罚取代。相关器具的命名反映了古代法制文化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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