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鈇質 ”。1.古代斬人的刑具。借指腰斬之罪。锧,墊在下面的砧闆。《公羊傳·昭公二十五年》:“ 子家駒 曰:‘臣不佞,陷君於大難,君不忍加之以鈇鑕,賜之以死。’” 何休 注:“鈇鑕,要斬之罪。”《史記·項羽本紀》:“将軍何不還兵與諸侯為從,約共攻 秦 ,分王其地,南面稱孤,此孰與身伏鈇質,妻子為僇乎?”《晉書·齊王冏傳》:“言入身戮,義讓功舉,退就鈇鑕,此 惠 之死賢於生也。” 元 李翀 《日聞錄》:“古者,斬人必加鍖上而斫之,故曰伏鈇質。” 清 黃宗羲 《陸周明墓志銘》:“昔 李固 之死, 汝南 郭亮 左提章鉞,右乘鈇鑕,詣闕上書,乞收其屍。”
(2).星名。《隋書·天文志中》:“八魁西北三星曰鈇質,一曰鈇鉞。有星入之,皆為大臣誅。”《宋史·天文志三》:“鈇鑕五星,在天倉西南,刈具也,主斬芻飼牛馬。”
鈇锧(fū zhì)是古代中國的一種刑具,由“鈇”和“锧”兩部分組成,專用于腰斬之刑。以下從字形、本義、用途及文化内涵分述:
形聲字,從“金”部,“夫”聲。本義指斧頭,特指行刑用的斧钺。《說文解字》釋:“鈇,斫莝刀也”,段玉裁注:“莝者,斬刍也……引申為凡斫斬之稱。”
來源:《說文解字注》(段玉裁)
形聲字,從“金”部,“質”聲。本義指砧闆,即墊在受刑者身下的鐵座。《漢書·項籍傳》顔師古注:“锧,椹也,謂斬人椹質也。”
來源:《漢書》顔師古注
鈇為斧刃,锧為承墊的砧闆,受刑者伏于锧上,以鈇斬斷腰部。
《公羊傳·昭公二十五年》載:“君不忍加之以鈇锧”,何休注:“鈇锧,要(腰)斬之罪。”
來源:《春秋公羊傳注疏》(何休注)
作為刑具代表極刑權威,常見于秦漢律法,如《史記·項羽本紀》提及“身伏鈇質”以示認罪。
《漢書·張蒼傳》載:“臣錯當伏鈇锧”,意為“應受腰斬之刑”。
來源:《漢書》
漢代賈誼《新書·階級》:“設鈇锧于朝廷”,強調刑具象征法制公正。
來源:《新書》
“斧钺”泛指兵器或刑具,側重斬首;而“鈇锧”專指腰斬組合,功能明确。
“砧锧”為同義複詞,如《後漢書·李固傳》載“身投砧锧”,均指腰斬刑具。
來源:《後漢書》
現代漢語中,“鈇锧”已退出實用領域,僅存于曆史文獻與成語(如“伏鈇锧”),成為研究古代法制與刑罰文化的關鍵詞彙。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可引用的線上鍊接,故标注文獻來源;現代詞典釋義可參考《漢語大詞典》《古代漢語詞典》等權威辭書。)
“鈇锧”是古代的一種刑具組合,具體含義如下:
單字釋義
合稱含義
“鈇锧”合稱代指古代腰斬刑具,使用時犯人伏于锧上,以鈇斬斷身體。例如《漢書·王傳》記載“解衣伏锧”,即描述受刑場景。
引申意義
該詞常象征嚴厲的刑罰或法律權威,如《後漢書》中“願就鈇锧”表示甘願接受懲處。與“鈇钺”(鍘刀與大斧)類似,均體現古代刑法的嚴酷性,但“鈇钺”更側重權力象征,而“鈇锧”特指刑具本身。
曆史背景
腰斬之刑在秦漢時期常見,後逐漸被其他刑罰取代。相關器具的命名反映了古代法制文化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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