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理。《旧唐书·崔元略传》:“﹝ 崔元略 ﹞以悮徵畿甸经赦免放緡钱万七千贯,为侍御史 萧澈 弹劾。有詔刑部郎中 赵元亮 、大理正 元从质 、侍御史 温造 充三司覆理。”
覆理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双层含义的文言词汇,其核心意义围绕“反复审察”与“循环规律”展开,具体释义如下:
指对已判决的案件重新审理核查,强调司法程序的严谨性。
例证:
《旧唐书·刑法志》载:“敕令覆理,务在详平。”
此句反映唐代司法制度中,皇帝下诏要求对案件进行覆理,追求审判的公正周密。
现代关联:该用法与现代法律术语“再审”“复审”对应,体现传统司法慎刑思想。
引申指事物周而复始的运行法则,常见于宇宙观论述。
例证:
《周易·系辞上》“反复其道,七日来复”,汉代郑玄注:“阴阳覆理,终则有始。”
此处以阴阳二气的循环阐释自然规律,强调“覆理”即宇宙周期性运动的本质。
思想根源:此义项源于道家“天道圜(圆)”与《易经》“无往不复”的哲学观。
二字结合,既含“反复查验”的动作性,亦具“规律循环”的抽象性。
该词属文言遗存,当代多用于:
日常表达中建议依语境选用“复审”“循环规律”等白话替代。
参考资料:
“覆理”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在不同语境中有以下两种解释:
这一解释来源于《旧唐书·崔元略传》中的历史记载,指对案件进行复查或重新审理的司法行为。例如,唐代曾设立“三司覆理”制度,由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共同参与重大案件的复核。
典型用例
《旧唐书》记载:“有诏刑部郎中赵元亮、大理正元从质、侍御史温造充三司覆理。”
(描述崔元略因财税问题被弹劾后,朝廷指派三部门联合审理此案。)
部分词典(如查字典)将其定义为成语,表示“揭露或纠正不公正之事”,强调道义层面的公正性。但此用法在古籍中未见直接例证,可能是现代引申义。
含义 | 来源支持度 | 典型语境 |
---|---|---|
审理案件 | 高权威性古籍引用 | 司法、历史文献 |
纠正不公 | 中等权威性词典 | 现代引申或比喻 |
建议根据具体文本语境选择适用释义。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旧唐书》或唐代司法制度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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