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理。《舊唐書·崔元略傳》:“﹝ 崔元略 ﹞以悮徵畿甸經赦免放緡錢萬七千貫,為侍禦史 蕭澈 彈劾。有詔刑部郎中 趙元亮 、大理正 元從質 、侍禦史 溫造 充三司覆理。”
覆理是漢語中一個具有雙層含義的文言詞彙,其核心意義圍繞“反複審察”與“循環規律”展開,具體釋義如下:
指對已判決的案件重新審理核查,強調司法程式的嚴謹性。
例證:
《舊唐書·刑法志》載:“敕令覆理,務在詳平。”
此句反映唐代司法制度中,皇帝下诏要求對案件進行覆理,追求審判的公正周密。
現代關聯:該用法與現代法律術語“再審”“複審”對應,體現傳統司法慎刑思想。
引申指事物周而複始的運行法則,常見于宇宙觀論述。
例證:
《周易·系辭上》“反複其道,七日來複”,漢代鄭玄注:“陰陽覆理,終則有始。”
此處以陰陽二氣的循環闡釋自然規律,強調“覆理”即宇宙周期性運動的本質。
思想根源:此義項源于道家“天道圜(圓)”與《易經》“無往不複”的哲學觀。
二字結合,既含“反複查驗”的動作性,亦具“規律循環”的抽象性。
該詞屬文言遺存,當代多用于:
日常表達中建議依語境選用“複審”“循環規律”等白話替代。
參考資料:
“覆理”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兩種解釋:
這一解釋來源于《舊唐書·崔元略傳》中的曆史記載,指對案件進行複查或重新審理的司法行為。例如,唐代曾設立“三司覆理”制度,由刑部、大理寺和禦史台共同參與重大案件的複核。
典型用例
《舊唐書》記載:“有诏刑部郎中趙元亮、大理正元從質、侍禦史溫造充三司覆理。”
(描述崔元略因財稅問題被彈劾後,朝廷指派三部門聯合審理此案。)
部分詞典(如查字典)将其定義為成語,表示“揭露或糾正不公正之事”,強調道義層面的公正性。但此用法在古籍中未見直接例證,可能是現代引申義。
含義 | 來源支持度 | 典型語境 |
---|---|---|
審理案件 | 高權威性古籍引用 | 司法、曆史文獻 |
糾正不公 | 中等權威性詞典 | 現代引申或比喻 |
建議根據具體文本語境選擇適用釋義。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舊唐書》或唐代司法制度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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