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见于正本的附录或正传的附传。 宋 曹士冕 《法帖谱系·蜀本》:“既不知所出,未敢臆説,姑附见于此。” 刘知几 《史通·列传》“ 召平 纪信 ” 清 浦起龙 通释:“《汉书》 召平 附见《萧何传》, 纪信 附见《项籍传》。”
附见(fù jiàn)是汉语中的一个复合词,由“附”和“见”组合而成,主要含义指在正文之外附带提及或记录的内容,通常用于文献、史书或注释中。以下是详细释义:
附带记载
指在主要叙述之外,顺带记录次要人物或事件。
例:《史记》中人物传记后常附见其亲属事迹。
间接呈现
通过主体内容间接体现相关信息,而非直接描述。
例:古注疏中,对字词的考据常附见于注释条目之下。
史书编撰中,对非核心人物采用“附见”于主要人物传记的体例,以精简篇幅。如《汉书·李广传》附见其孙李陵事迹。
在古籍校勘或注疏中,次要异文、版本差异常以小字或脚注形式附见正文之下。
《汉语大词典》释义:
“附见:谓在主要人物传记后附带叙述他人的事迹。”
出处:清·赵翼《廿二史札记》:“《后汉书》于一人传内附见同类者甚多。”
当代学术写作中,“附见”仍用于指代论文附录、注释补充内容,或数据库中的关联条目索引。
参考资料:
“附见”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要点综合解析:
拼音:fù jiàn
含义:指内容出现在正本的附录或正传的附传中,即对正文的补充说明或次要记载。例如史书人物传记中,次要人物可能被附在主要人物传后提及。
在山西雁北地区方言中,“附见”有“顺便、捎带”的用法(如“附见拿上东西”),但属于地域性表达,与标准释义不同。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法帖谱系》《史通》等古籍原文,或方言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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