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缄封退还。多指封还诏敕。《汉书·王嘉传》:“﹝ 哀帝 ﹞益封 董贤 二千户…… 嘉 封还詔书,因奏封事。”
(2). 唐 以后为门下省给事中的主要职务之一。 宋 费衮 《梁谿漫志·学士不草诏》:“ 唐 制惟给事中得封駮,本朝 富郑公 在西掖封还 遂国夫人 词头,自是舍人遂皆得封缴。” 清 顾炎武 《日知录·封驳》:“ 唐 制,凡詔勅皆经门下省,事有不便,得以封还。”参见“ 封駮 ”。
封还,汉语词汇中的历史用语,其核心含义指“封存并退还”,多用于古代政治与文书处理场景。根据《汉语大词典》与《古代汉语词典》释义,该词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封存退还诏令
指臣子将皇帝诏书原封退回,以示劝谏或拒绝执行。此用法多见于汉代至唐代的官僚制度中,例如《后汉书·郅恽传》记载“(恽)封还诏书”,即臣子通过封还行为表达对君命的异议。唐代设“封驳”制度,门下省官员可封还皇帝失宜诏令,形成权力制衡机制。
拒绝接受文书
广义指将收到的文书、信函等未拆封直接退回。《资治通鉴·汉纪》注曰:“凡诏书有不便者,执封而还之”,强调其“不启封而退还”的核心特征。明代《翰林记》中“封还内降”的记载,亦属此类文书处理方式。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已鲜少使用,主要作为历史研究术语见于《中国历史大辞典》《古代职官词典》等专业辞书,反映古代行政体系的纠错机制。
“封还”是古代行政制度中的术语,其含义和演变可归纳如下:
1. 基本定义 指缄封退还文书,尤其是针对皇帝诏书的驳回行为。该词由“封”(密封)和“还”(退还)组合而成,体现对上级指令的审慎处理机制。
2. 历史源流
3. 职能特点
4. 制度演变 唐代以前多为官员个人行为,唐以后成为固定官职(给事中)的核心职能,宋代进一步扩大至中书舍人等官员均可行使封驳权。
5. 现代关联 该制度体现古代权力制衡思想,与当代立法审查、行政复核等机制存在历史延续性关联。
以上内容综合了汉代至宋代的制度记载,如需查阅原始文献案例,可参考《汉书》《梁溪漫志》等史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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