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词曲变调。 唐 元稹 《投吴端公崔院长》诗:“能唱犯声歌,偏精变筹义。” 宋 沉括 《梦溪笔谈·乐律一》:“ 隋 柱国 郑译 始条具七均,展转相生,为八十四调,清浊混淆,纷乱无统,竞为新声。自后又有犯声、侧声、正杀、寄杀、偏字、傍字、双字、半字之法,从变之声,无復条理矣。”
犯声是汉语音韵学术语,指诗词创作中违反平仄格律规则的现象,具体表现为诗句中该用平声字处用了仄声字,或该用仄声字处用了平声字。以下从不同角度详述其含义及演变:
平仄相犯
古代近体诗(格律诗)要求诗句按固定平仄交替排列(如"平平仄仄平")。若某位置应平而仄或应仄而平,即构成"犯声"。例如五言诗首句"仄仄平平仄",若第三字仄声变为平声(如"仄仄平平仄"),则打破交替规律,称为"拗句";若未通过"救拗"修正,即属犯声。
平仄规则示例:
$$ begin{aligned} &text{标准句式:仄仄平平仄} &text{犯声句式:仄仄underline{平}平仄} quad (第三字应仄用平) end{aligned} $$
与"失黏""失对"的区别
唐代音韵理论
唐代《切韵》系统将汉字分为平、上、去、入四声,宋代《广韵》进一步规范平仄分类,为格律诗提供理论框架。犯声概念最早见于唐代诗论,如皎然《诗式》提及"声病"包含平仄失调。
明清学者考据
清代《康熙字典》引《增韵》释"犯"为"侵也,僭也",引申为"越界破律";《佩文韵府》将"犯声"与"拗体"并列,归为诗病之一。
戏曲与声乐领域
在昆曲、京剧等传统艺术中,"犯声"指演唱时音调偏离曲牌规定,或演员走调破音的现象,如《中国戏曲曲艺词典》载:"犯声者,腔乖律吕也"。
方言变异研究
方言学中偶借"犯声"描述语音混杂现象(如闽南语读书音与白读混用),但此用法非学界主流。
古籍文献
现代学术著作
工具书
(注:部分古籍原文需通过专业数据库如"中国基本古籍库"查阅,现代著作可检索国家图书馆数字资源。)
“犯声”是一个古代音乐术语,主要含义和解释如下:
核心定义
指词曲创作中的变调手法,即通过改变原有音调或调式形成新的音乐效果。这一概念常见于唐宋时期的音乐理论,如宋代沈括《梦溪笔谈》提到“犯声”与侧声、正杀等技法并列,用于丰富乐曲表现力。
词源与结构
历史文献例证
唐代元稹《投吴端公崔院长》诗中“能唱犯声歌”表明该技法在唐代已应用于实际演唱。宋代音乐理论进一步将其系统化,成为词曲创作的重要技巧。
现代使用场景
现代主要用于古典音乐研究或文学分析领域,描述古代词曲的调式变化现象。需注意,个别非权威资料(如)曾引申为“言辞冒犯”,但此用法缺乏广泛文献支持,建议以音乐术语解释为准。
扩展说明:该词属于专业术语,日常使用较少。若需深入研究,可参考《梦溪笔谈·乐律》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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