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詞曲變調。 唐 元稹 《投吳端公崔院長》詩:“能唱犯聲歌,偏精變籌義。” 宋 沉括 《夢溪筆談·樂律一》:“ 隋 柱國 鄭譯 始條具七均,展轉相生,為八十四調,清濁混淆,紛亂無統,競為新聲。自後又有犯聲、側聲、正殺、寄殺、偏字、傍字、雙字、半字之法,從變之聲,無復條理矣。”
犯聲是漢語音韻學術語,指詩詞創作中違反平仄格律規則的現象,具體表現為詩句中該用平聲字處用了仄聲字,或該用仄聲字處用了平聲字。以下從不同角度詳述其含義及演變:
平仄相犯
古代近體詩(格律詩)要求詩句按固定平仄交替排列(如"平平仄仄平")。若某位置應平而仄或應仄而平,即構成"犯聲"。例如五言詩首句"仄仄平平仄",若第三字仄聲變為平聲(如"仄仄平平仄"),則打破交替規律,稱為"拗句";若未通過"救拗"修正,即屬犯聲。
平仄規則示例:
$$ begin{aligned} &text{标準句式:仄仄平平仄} &text{犯聲句式:仄仄underline{平}平仄} quad (第三字應仄用平) end{aligned} $$
與"失黏""失對"的區别
唐代音韻理論
唐代《切韻》系統将漢字分為平、上、去、入四聲,宋代《廣韻》進一步規範平仄分類,為格律詩提供理論框架。犯聲概念最早見于唐代詩論,如皎然《詩式》提及"聲病"包含平仄失調。
明清學者考據
清代《康熙字典》引《增韻》釋"犯"為"侵也,僭也",引申為"越界破律";《佩文韻府》将"犯聲"與"拗體"并列,歸為詩病之一。
戲曲與聲樂領域
在昆曲、京劇等傳統藝術中,"犯聲"指演唱時音調偏離曲牌規定,或演員走調破音的現象,如《中國戲曲曲藝詞典》載:"犯聲者,腔乖律呂也"。
方言變異研究
方言學中偶借"犯聲"描述語音混雜現象(如閩南語讀書音與白讀混用),但此用法非學界主流。
古籍文獻
現代學術著作
工具書
(注:部分古籍原文需通過專業數據庫如"中國基本古籍庫"查閱,現代著作可檢索國家圖書館數字資源。)
“犯聲”是一個古代音樂術語,主要含義和解釋如下:
核心定義
指詞曲創作中的變調手法,即通過改變原有音調或調式形成新的音樂效果。這一概念常見于唐宋時期的音樂理論,如宋代沈括《夢溪筆談》提到“犯聲”與側聲、正殺等技法并列,用于豐富樂曲表現力。
詞源與結構
曆史文獻例證
唐代元稹《投吳端公崔院長》詩中“能唱犯聲歌”表明該技法在唐代已應用于實際演唱。宋代音樂理論進一步将其系統化,成為詞曲創作的重要技巧。
現代使用場景
現代主要用于古典音樂研究或文學分析領域,描述古代詞曲的調式變化現象。需注意,個别非權威資料(如)曾引申為“言辭冒犯”,但此用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建議以音樂術語解釋為準。
擴展說明:該詞屬于專業術語,日常使用較少。若需深入研究,可參考《夢溪筆談·樂律》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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