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宋 朝会时安设香炉的一种几案。 唐 郑谷 《寄左省韦起居序》诗:“端简炉香里,濡毫洞案边。” 宋 宋祁 《宋景文公笔记·释俗》:“予昔领门下省,会天子排正仗,吏供洞案者,设於前殿两螭首间。案上设燎香炉,修注官夹案立。予詰吏何名洞,吏辞不知。予思之,通朱漆为案,故名曰洞耳。”一说,洞,训“敬”,案列于中以起人敬,故名。参阅 明 胡震亨 《唐音癸籤·诂笺二》。
洞案是唐宋时期朝会礼仪中的专用器具,其含义可从以下三方面解析:
基本定义 洞案指唐宋时期朝会仪式中用于安设香炉的特殊几案,属于宫廷礼仪陈设器具。其形制为通体朱漆的长条形案台,多设置在前殿两侧螭首(龙头形建筑构件)之间,案上置香炉,修注官分列两侧站立。
文献记载 • 唐代诗人郑谷在《寄左省韦起居序》中描述「濡毫洞案边」,佐证了文官在此案旁处理文书的工作场景。 • 宋代宋祁《宋景文公笔记》记载洞案设置细节,并推测「洞」字源于通体朱漆的工艺特征。 • 明代胡震亨提出另一解释,认为「洞」通「敬」,因案列中央以示庄重而得名。
命名考释 该词由「洞」「案」二字复合构成: • 洞:既指通体朱漆的工艺(宋祁说),也含恭敬意涵(胡震亨说) • 案:特指礼仪场所的长条承具 两种命名说反映了不同时代对礼器寓意的解读差异。
注:以上解释综合了唐宋诗文、宋明笔记等多重文献记载,具体形制可参考《唐音癸签》《宋景文公笔记》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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