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部的别称。相传 黄帝 以云命官,秋官为白云。刑部属秋官,故称。亦指刑官。 唐 卢中丞 《送李先辈赴职郑州因献》诗:“几日赋诗秋水寺,经年起草白云司。” 宋 王禹偁 《送都官梁员外同年之江南转运》诗:“出职未吟红药树,转官新入白云司。”自注:“都官刑部正司。” 明 王玉峰 《焚香记·设宴》:“投赠愧无青玉案,追陪喜近白云司。”参见“ 白云 ”。
白云司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历史文化内涵的词汇,其核心含义指古代掌管刑法的官署,尤以唐代刑部的别称而闻名。以下从词源、典故及文化象征角度详细阐释:
“白云司”一词源于中国古代星象与职官制度的结合:
古人将星空划分为“三垣二十八宿”,其中“西方七宿”属秋官所掌。《周礼·秋官》载:“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秋官象征肃杀之气,对应刑法之职。西方七宿中的“昴宿”又称“髦头”,其星官被附会为主刑狱的“天牢”,故后世以“白云”代指西方秋官之职。
唐代正式将刑部称为“白云司”。如《汉语大词典》释义:“白云司,刑部的别称。因相传黄帝以云命官,秋官为白云,刑部属秋官,故称。”
其命名与两则关键典故相关:
《史记·五帝本纪》载黄帝“官名皆以云命”,《艺文类聚》引《春秋演孔图》云:“黄帝之将兴,黄云升于堂……秋官白云。”后世遂以“白云”象征刑官。
唐代刑部隶属尚书省,因《周礼》秋官掌刑法,故借“白云司”雅称刑部。刘禹锡《和乐天送鹤》诗云:“昨日看成送鹤诗,高笼提出白云司”,即指刑部官员。
“白云司”在文学中承载双重意象:
如宋代王禹偁《赠刑部韩侍郎》诗:“白云司职庙堂器,金榜射策雷霆名”,以“白云司”凸显刑部职能的庄严。
“白云”意象常喻清正之风,如《唐六典》强调刑官需“守正不阿”,故“白云司”暗含对司法者品格的期许。
关于“白云司”的详细解释如下:
“白云司”是古代对刑部的别称,源于黄帝时期以云命名官职的传说。据记载,黄帝将秋官命名为“白云”,而刑部职能与秋官相关,因此得名。
云官制度
相传黄帝根据云彩命名官职,其中秋官主刑狱,对应白云(春官青云、夏官缙云、秋官白云、冬官黑云),故刑部被称为“白云司”。
五行关联
古代将官职与五行对应,秋属金,主肃杀,与刑狱职能相合,进一步强化了“白云司”作为刑部代称的依据。
唐代用例
唐代卢中丞《送李先辈赴职郑州因献》诗句:“经年起草白云司”,即以“白云司”指代刑部官职。
宋代扩展
宋代王禹偁诗中“转官新入白云司”自注“都官刑部正司”,表明该词在宋代仍被文人士大夫沿用。
需注意该词属于古代官制术语,现代已无实际使用场景。不同文献对具体典故细节表述略有差异,建议参考《周礼》《通典》等典制类古籍进一步考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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