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ttoo the face of a criminal and send him into exile] 古代在犯人脸部刺字并发配边远地方
古代刑罚名。在犯人面部刺字,发配边远地区。《宋史·刑法志三》:“刺配之法二百餘条,其间情理轻者,亦可復古徒流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决刺充军。”《元典章·刑部七·诸奸》:“ 山南 江北道 廉访分司官先将 郑青 面刺‘犯姦二度’四字,将本人转发 金场 运司收管,配役本省,不见犯姦刺配通例。”《水浒传》第七回:“﹝ 林冲 ﹞怎敢恶了 高太尉 ?轻则刺配了他,重则害了他性命。” 吴晗 《灯下集·刺配》:“受到刺配刑罚的人,到配所后还得服劳役。”
刺配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中的复合刑种,由“黥刺”与“流配”两部分构成。该刑罚最早可追溯至五代时期,至宋代形成定制,主要适用于强盗、杀人等重罪。其执行方式分三步:首先在犯人面部或耳后刺字(称“金印”),其次施以脊杖,最后发配至边远地区服劳役或充军。
从刑罚性质分析,刺配具有三重特征:
该刑罚在《水浒传》等文学著作中多有反映,如林冲、武松等人物经历均涉及刺配程序,印证了其作为宋代司法体系核心刑种的历史地位。元代虽延续此制,但至明清逐渐被充军、发遣等新型流刑替代。
刺配是中国古代一种结合刺面(黥刑)与流放的复合刑罚,其核心特征是将罪犯面部刺字后发配至边远地区服役。以下是详细解释:
刺配打破了隋唐以来“五刑”体系的轻刑化趋势,标志着刑罚的加重。其影响延续至明清,成为封建后期严刑峻法的典型代表。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法律条文,可参考《宋史·刑法志》及《元典章》等史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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