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ttoo the face of a criminal and send him into exile] 古代在犯人臉部刺字并發配邊遠地方
古代刑罰名。在犯人面部刺字,發配邊遠地區。《宋史·刑法志三》:“刺配之法二百餘條,其間情理輕者,亦可復古徒流移鄉之法,俟其再犯,然後決刺充軍。”《元典章·刑部七·諸奸》:“ 山南 江北道 廉訪分司官先将 鄭青 面刺‘犯姦二度’四字,将本人轉發 金場 運司收管,配役本省,不見犯姦刺配通例。”《水浒傳》第七回:“﹝ 林沖 ﹞怎敢惡了 高太尉 ?輕則刺配了他,重則害了他性命。” 吳晗 《燈下集·刺配》:“受到刺配刑罰的人,到配所後還得服勞役。”
刺配是中國古代刑罰制度中的複合刑種,由“黥刺”與“流配”兩部分構成。該刑罰最早可追溯至五代時期,至宋代形成定制,主要適用于強盜、殺人等重罪。其執行方式分三步:首先在犯人面部或耳後刺字(稱“金印”),其次施以脊杖,最後發配至邊遠地區服勞役或充軍。
從刑罰性質分析,刺配具有三重特征:
該刑罰在《水浒傳》等文學著作中多有反映,如林沖、武松等人物經曆均涉及刺配程式,印證了其作為宋代司法體系核心刑種的曆史地位。元代雖延續此制,但至明清逐漸被充軍、發遣等新型流刑替代。
刺配是中國古代一種結合刺面(黥刑)與流放的複合刑罰,其核心特征是将罪犯面部刺字後發配至邊遠地區服役。以下是詳細解釋:
刺配打破了隋唐以來“五刑”體系的輕刑化趨勢,标志着刑罰的加重。其影響延續至明清,成為封建後期嚴刑峻法的典型代表。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宋史·刑法志》及《元典章》等史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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