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勅断”。犹裁断。《金史·贾铉传》:“愿下州郡申明旧章,检量封记,按察官其检察不如法者,具以名闻。内庭勅断,亦依已定程式。”
"敕断"是古代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专有司法术语,指皇帝以诏敕形式对重大案件作出的最终裁决。该词由"敕"(帝王诏令)和"断"(判决)复合构成,体现皇权对司法权的绝对控制,其释义可从四个维度解析:
一、法律效力层面 敕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可突破常规法律程序。《唐律疏议·名例》记载"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制敕",表明皇帝敕断不受成文法典约束,《宋史·刑法志》更明确指出"凡断狱本于律,律所不及则以敕"。
二、历史沿革层面 秦汉时期已形成"天子专杀谓之敕"制度,唐代确立"律令格式"体系中敕断的特殊地位,至宋代形成"敕律并行"体系。元代《至正条格》仍保留敕断传统,明代《大明律》始限定敕断适用范围。
三、程序特征层面 须经三司奏裁、百官集议等程序,《唐会要》卷五十载重大死刑案件"皆先牒报中书门下,然后奏闻取敕裁"。敕断文书需加盖皇帝玺印,存档于史馆备查。
四、文献例证层面 《资治通鉴·唐纪三十五》记载安史之乱期间"肃宗敕断蜀江,以绝贼舟楫",此为军事敕断实例;《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九载宋真宗敕断田锡案,展现司法敕断运作机制。
该制度深刻体现中国古代"法自君出"的法制特征,其运行机制在《中国法制史》(张晋藩著)、《唐律疏议新注》(钱大群撰)等现代学术著作中有系统论述。
“敕断”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chì duàn”,其核心含义与古代帝王或权威机构的裁决相关。以下是详细解释:
字面构成
同义词
在历史文献中亦写作“勅断”,为异体字形式(、)。
历史语境中的用法
主要用于描述帝王或朝廷对重大事务的裁决。例如《金史·贾铉传》记载:“内庭勅断,亦依已定程式”,指宫廷内部的权威判决需遵循既定程序(、)。
使用场景
如需进一步考证,建议查阅《汉语大词典》或权威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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